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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证在公正的道路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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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2 来源:光明日报 特邀嘉宾 中国公证员协会秘书长江晓亮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题提示

我国现有公证员1.2万多人,公证处3189个。规范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已成为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建立中国特色公证制度的一个迫切问题。日前,中国公证员协会通过了《公证行业自律公约》和《公证员惩戒规则》。公证行业出台自律公约,对其他行业也有警示作用。

记者: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公证员的身影经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在老百姓的眼里,为了公正才去公证,有了公证才能保证公正。今年1月1日施行的《公证行业自律公约》和4月1日将要施行的《公证员惩戒规则》,对规范和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有何重要意义?

江晓亮(图右):虽然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行政性法规和规章,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由于一个行政区域内常常有多家公证机构,各公证机构之间的业务管辖内容交叉,一些公证机构之间和公证员之间,为招揽业务,常常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败坏了行业声誉,影响了公证法律服务的健康发展。在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和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上,通过了《公证行业自律公约》和《公证员惩戒规则》。公约和规则的出台,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有利于维护公证法律服务秩序。

记者:这两个业内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江晓亮:我们号召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谋发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公证行业的监督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对那些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而不予受理的;因泄漏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国家或公证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具虚假公证书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公证收费以外的酬金、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将根据不同程度予以警告、严惩警告、罚款、记过、暂停公证员资格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取消会员资格,就意味着取消行业执业资格。《公证员惩戒规则》中还体现了防止再犯的机制,即小事积累,再犯加重处罚。

记者:公证行业内部的不当行为如何界定?

江晓亮:在《公证行业自律公约》中,我们列举了八项,主要有: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的;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公证处或公证人员的声誉的;干扰其他公证处或者公证人员正常的公证业务等行为。

记者:用什么方法保障这两个业内的规范能正确实施呢?

江晓亮:这两部行业内部的规范,是公证机构内部自己确立的行业规矩,我们一方面希望公证人员能够通过行业自律,保障公证法律服务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加强对公证行业的监督。此次我们设置的公证员惩戒委员会,除业内人士参加外,还专门吸收了业外人士参与,以加强监督力度。其实,就在这两个规范文件颁布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类似的规范。比如某省的公证员惩戒委员会,今年就对采取自编公证书号,私自制作公证书和偷盖印章手段,私自办理118份旧车赠与公证书的某公证员,报请某省司法厅,停止其公证员职务,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记者:行业规范关系到职业道德建设,无疑非常重要。但是被惩戒人如果不同意业内的惩戒怎么办?

江晓亮:《公证员惩戒规则》对惩戒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被惩戒人不服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复议决定的公证员协会的同级司法机关申诉。(摄影∶齐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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