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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本性的人格发展创造条件

2004-02-12 来源:光明日报 舒国滢 我有话说

《法哲学》(德)赫尔穆特·科殷著

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nbsp


自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于1797年出版《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程》以降,德国的法哲学分两个阵营交替发展:一个是“哲学家的法哲学”,另一个就是“法学家的法哲学”。后者从19世纪中后期以来人才辈出、著述洋洋大观,逐渐形成强势。1949年去世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是具有此种影响力的最后一位代表。其后,德国法哲学失去了昔日的辉煌,将强势地位揖手让位于英美法理学,以至于当代的法学者们普遍不大重视、甚至根本不了解德国二战以后法哲学的进展。

我国至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陆续介译德国法哲学家们的作品。在此方面,林荣远教授单人独骑,近年翻译多种人文社科及法学作品,最近又将赫尔穆特·科殷(Helmut Coing,1912—2000;一译“赫尔姆特·科因”)的《法哲学》译成中文,实属法学界的一件幸事。

客观地说,科殷并非战后德国法哲学界的领军人物,其《法哲学》一书在学术上的贡献也不是最为突出。这本书的价值乃在于它是一本优秀的权威的法哲学教科书。比较而言,科殷的《法哲学》以高屋建瓴的理论概括、学说理路的清晰梳理、学术争论的敏锐辨析、翔实的材料论证和简洁平实的语言表述而独树一帜,故而长期享誉学界。

像一切在传统上注重实体法哲学的学者一样,科殷也把自己理论的出发点限定在法的根本问题上。即:法应该是什么?什么是正义?正义的内容是否可以界定?

通过对历史上各主要法哲学学说的梳理及对法哲学学科分支之认识价值的分析,科殷发现:法哲学的难题实际上是对不同的价值评判、不同的价值观的处理。科殷坚持哈特曼、舍勒、齐美尔等人的哲学人类学立场,确信人类既有客观求实接受和研究世界的能力,也有把握和实现精神价值的能力,人类能够把自己的生机勃勃的毅力旨在针对这种价值的实现,并且既在主观上也在客观上找到其生活的意义。同样,由人类所创造的法律尽管其形态多种多样,但并非是杂乱无章的,也绝不是某种僵化的东西,而是处于发展、适应生活的种种要求的持久过程之中。他在《法哲学》中以充满理想的句子作结:“法对社会道德的伟大王国怀着感激之情。建立真正的法,建立一种真正公正的和自由的社会制度,似乎表现为社会道德的义务。……如果制订得正确,法会为社会道德上人格的一种自由的、符合本性的发展创造社会的前提条件,因此,它是在社会的世界里社会道德的基础之一。”我们在这个理想中读到了古典时期思想家们的信念,这个信念在当代学者的思想体系中已日见式微。

最后,我就本书的翻译本身作些简要的评论。我个人认为,林荣远教授德文造诣很高,两种文字转换流畅自如。但语言的熟稔也可能会有负面的影响,即:过分相信自己对文本的理解,而惰于查考自己不大熟悉的专业术语和人物,以至于造成本可避免的遗憾。本书所涉人物、著作和法学概念众多,其中有些已成通译。但林教授自创的新译法,反而令人困惑。比如,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被译成《法哲学的基本路线》,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扬弃”(Aufheben)被译作“保留”;康德的“理论理性”(theoretische Vernunft)和“实践理性”(praktische Vernunft)分别被译为“理论的理智”和“实践的理智”;英美法官判决中的“判决依据”(ratio decidendi)译为“理性的决断”(第205页),判例法上的“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译成“显然的决定”等。尤其是,译本第17页把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名言“天恩不会取消本性而只会使本性完善”(Gratia naturam non tollit,sed perficit),译作“喜欢自然不必取消,但是必须改造”。见到这样的翻译,我只能扼腕叹息:误译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可谁人又能担保自己的译作百分之百的准确呢?译事之难,学人百年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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