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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主导型”科技发展机制

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大家谈
2004-02-13 来源:光明日报 卢洪友 我有话说

在20世纪科技发展史上,曾经有过“政府主导型”与“企业主导型”两种不同发展机制或战略性制度安排实践,前者是以前苏联、中国等为代表,后者则是以美国、日本、德国等为代表。实践结果证明,“企业主导型”科技发展机制具有可持续性,故中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应着眼于建立“企业主导型”机制。

所谓“企业主导型”科技发展机制是指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治理能力的企业,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成果转让以及科技经费配置使用和负担中均居于主导地位。具体地说:

一是全社会科技发展的动力和压力应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对利润最大化的不懈追求和企业外部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不是主要由政府通过非经济方式来推动,因为只有源于企业市场竞争所形成的科技发展动力才具有可持续性,而源于政府政治或行政推动所形成的科技发展动力不具有可持续性,信息约束和激励不足的缺陷难以克服。

二是科技发展的资源(资金)应主要由企业在市场机制牵引下来分散配置和使用,而不是主要由政府通过政治程序或公共选择机制来集中配置和使用。政府配置科技发展资源的范围、规模与结构等,都应限于市场配置失灵的领域。

三是科技发展的成本费用应该主要由企业从其销售收入中来自我分摊,而不是主要由政府通过“税收——财政拨款”机制来集中分摊。政府承担的科技发展成本应成为对企业的有效补充,并为企业科技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是对企业的简单替代。

四是全社会的科技主力军应该主要分布在企业,而不是主要集中在由政府拨款的科研机构或院所里。

在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占全国科技人员总数的比例、由企业配置使用的科技经费占全国科技总经费的比例以及由企业负担的科技经费占全国科技总经费的比例,日本、美国和德国都在80—60%之间,而中国的上述三项指标则都只有30%左右,中国科技发展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十分明显。

中国科技进步机制由“政府主导型”转为“企业主导型”,需要深化政府财政与企业、科技等体制的配套改革。其要点包括:

(1)大力推进企业制度改革。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同时大力发展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治理能力的法人实体,这样企业才能真正承担起科技发展主力军的职责。

(2)区分政府与企业在科技领域的分工。政府应将重点放在关系国家发展和国家安全的一些重大的、尖端的基础研究项目、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研究开发条件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等方面,民用性、应用性技术开发研究及其引进应交给企业;条件具备时,尖端技术的开发和研制也可由企业去完成,即使由政府完成的基础性研究,也应该采取市场机制使其产业化,疏通政府基础性研究成果向企业转移的渠道。

(3)科研经费的负担和配置使用,要由以政府为主转为以企业为主。一是要降低企业的税与非税负担,以逐步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企业科技进步奠定可靠的财务基础。据保守估计,中国目前的宏观税费负担率约为30%,而日本战后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20%左右,税费负担轻,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就强;二是要调整政府的科技支出结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战略性高新技术研究、基础研究以及农业、社会公益性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攻关等;三是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和完善新的投融资机制和激励机制,特别是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保险机制、科技信贷机制和信用评估机制,使资本市场成为科技发展的强有力支持。

(4)制定和实施科学配套的科技政策和财政政策。如政府对民间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科研资助政策;推进“产(企业)、官(政府研究机构)、学(大学)”交流与合作的政策;推进企业间科技相互合作的政策;科技进步中的税制优惠和政府财政投融资优惠政策等。

(5)改进政府财政科技支出方式,优化科技支出结构。政府科技支出,除了用于公立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外,绝大部分应用于资助企业。应该大力推行公开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日本的补助金和委托费形式也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前者是政府对属于民间企业项目所提供的补助;后者是将本来由政府自己实施的项目委托给民间时,由政府负担的费用。补助金和委托费的范围、条件、标准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规范的管理办法,政府财政的科技支出效益有切实保证。

(作者为武汉大学商学院财税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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