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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支持禽流感防治 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

2004-03-0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问: 我们注意到国家财政在支持禽流感防治工作中,已经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您能否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威胁我国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影响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党中央、国务

院对禽流感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要求坚决打好防控禽流感疫情的阻击战。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紧急行动起来,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从资金上、政策上全力做好保障工作。从资金保障方面来看,财政部打破常规,简化程序,迅速预拨防治资金。到2月24日,先后四次向发生疫情的省份预拨了8500万元防治资金,加上年初预算及其他部门安排的资金,中央用于禽流感防治的各项支出已达2.75亿元。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努力克服困难,积极主动地安排资金用于疫情控制。据初步统计,截至2月24日,地方各级财政已安排防治资金5.54亿元。

从政策保障方面来看,财政部上至部领导,下至有关司处的同志加班加点制订制度办法,召集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座谈,深入疫区实地调查研究,研究有关政策。根据1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与农业部一起制订下发了国家对禽流感防治的补助政策。一是明确了对疫区养殖农户的财政补助政策。国家对疫点病禽和强制扑杀的家禽平均每只补助10元。同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禽类、幼禽和成禽的补助有所区别。考虑到各地财力的差异,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实行了差别补助政策,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即在10元钱的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20%、50%、80%,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中央财政承担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二是明确国家对疫区家禽免疫的补助政策。即国家对疫区周围5公里 受威胁地区 范围内所有禽类都实行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按照鸡0.1元/只、鸭鹅0.2元/只计算,其他禽类按实际需要量计算,禽流感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非强制免疫区养殖者自愿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国家负担50%,养殖户负担50%。国家负担部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20%、50%、80%,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中央财政承担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三是规定地方财政负担消毒、无害化处理、边境和省际间检查等费用,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向农户征收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费用。

出台上述补助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国家尽最大努力来保护疫区养殖农民的利益,减轻他们的损失。中央出台的地区差别补助政策,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给予了重点照顾,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同时也减少了农民和地方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疫情的尽快控制。

问: 在这场禽流感疫情中,我国家禽业遭受了严重冲击。我们注意到,最近一个时期财政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扶持政策,请您作一些介绍好吗

答: 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财政部在做好疫情防治保障工作的同时,抓紧研究扶持政策。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税、费、基金和贴息政策,以减轻禽流感对家禽养殖户以及禽肉加工、冷藏、运输、销售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是免征相关税收,并优先兑现出口退税,包括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 包括种禽养殖 、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 含种禽养殖 、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 范围内或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 包括种禽养殖 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

二是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 、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具体减免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各地区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三是对重点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半年,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 对国家级贫困县提高10个百分点 ,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贴息办法我部正在会签有关部门,不久将下发。

四是加大对种禽保护的支持力度。种禽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保护好种禽生产能力,是稳定和恢复家禽生产加工的关键。为此,各级财政加大了对种禽保护的支持力度,对种禽场实行全面强制免疫的疫苗经费按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负担办法解决。同时,优先将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种禽场。

总之,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继续积极支持禽流感防治,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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