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广州3月9日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对广州日报社原总编辑何向芹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向芹有期徒刑4年。
经广州中院审理查明,1996年春节后至2000年春节期间,何向芹先后担任广州日报社副社长兼副总编辑、总编辑兼副社长,同时兼任报社下属企业广华印务有限公司
1997年春节至2000年国庆节期间,何向芹先后12次收受广告处处长陶某从广告提成款中提取的20.5万元人民币、4000美元,并为陶某主管的广告处广告收入提成及个人升迁给予了关照和便利。
1999年下半年至2001年春节,何向芹担任广州日报社总编辑兼副社长,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贿款6万元人民币,并对行贿人张某的任职给予了关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向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广州日报社领导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但法院考虑到,何向芹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何向芹还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另外,何向芹能够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法院依法对何向芹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