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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复议决定为何遭拒绝执行

2004-03-2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行政法专家马怀德教授近日表示,像北京市外经贸委这样长期拒绝执行国家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极少(相关报道见1月30日本刊《一起行政诉讼的前前后后》)。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即指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当然,对

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目前法律上的确缺少一个启动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和渠道。

据了解,去年3月30日,应松年、袁曙宏和马怀德等几位法学家曾就香港嘉利来公司不服北京市外经贸委行政决定案做出了专家论证报告。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行政诉讼案目前的结果是,北京市二中院判商务部败诉。今年1月5日,商务部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其行政复议决定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月4日,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刘凯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等七位行政法、民商法专家,就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的“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商务部(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一审判决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论证。专家们认为,北京二商集团诉商务部行政复议决定案的一审判决一经公布,就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也引发了很多法律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带有某种普遍性,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认真探讨。

七位行政法、民商法专家在此次论证会上一致表示,如果法院置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于不顾,径直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审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则不仅不能正确解决争议,反而可能导致法院或者作为行政机关的盟友一同决定原告的权利义务,违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或者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侵犯行政权的自主性,违背国家设立行政机关的初衷。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马怀德教授在论证会上表示,在北京二商集团诉商务部行政复议决定案的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指出:“在本案中,嘉利来公司是否依法、依合作合同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系争议的焦点问题……因而有必要对嘉利来公司的出资事实进行审查认定”,显然将对被告商务部的复议决定的审查置换为对嘉利来公司的出资事实的审查。一审法院进而认定“嘉利来公司利用国内企业资金进行投资及利用合作公司外汇贷款进行注册资金验资的行为,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不符合我国进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制度、吸收外资、加快发展的根本原则。”对嘉利来公司的行为事实的性质径行作出司法判断,与合法性审查原则对事实审查的要求有所不合。由此观之,北京二商集团诉商务部行政复议决定案的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有偏离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之嫌,不能不对其结论的正确性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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