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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各界人士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2004-03-2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香港3月27日电香港各界人士认为,港人对于“基本法的解释权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一致的认知。既然香港社会对基本法条文中有关政制发展的个别字眼意见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进行释法,对有争议性的字眼一锤定音,这是使香港社会停止争拗、在稳定的前提下繁荣发展的必要举措。

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曾宪梓认为,人大此时就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释法的做法适当,有助平息香港现在的争拗。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适宜、也有权对基本法中任何一条法例作出解释。再者,由去年7月至今,香港社会就政制发展的争拗不断,影响香港的稳定,因为只有香港社会稳定,才可发展经济,令经济复苏。曾宪梓认为,引致争拗的基本原因,是社会各界对基本法条文有不同的理解,而人大的释法,正有助于消除社会大众对这类问题的争议。所以此举不但符合香港广大市民的利益,更符合全国人民的期望,因为香港的利益与全国13亿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

全国政协常委、香港中华厂商会会长杨孙西指出,基本法的解释权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香港市民是有普遍认知的。由具有法定权威地位的人大常委会作出清晰的解释,将使香港的政制发展方向明朗化。

全国政协常委、香港福建社团联会永远荣誉会长黄光汉表示,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释法的决定完全正确,且十分及时。因为,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黄光汉说,数月以来,香港市民从不同渠道接收到多种有关政制发展的讯息,谁是谁非很难一时辨清,人大就此作出释法,能将正确的讯息传达给香港市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今后贯彻执行基本法,人大的做法可谓合情合理。他相信,广大的香港市民都是讲道理,识大体的,当人大常委会释法之后,将会按照基本法中指示的方向发展,不会再出现无谓的争拗。

香港资深大律师胡汉清表示,在香港就政制问题争拗不断之际,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二释法,不仅是一种宪制权力,还是一种宪制责任,当社会对基本法条文出现激烈争拗时,人大常委会便有责任站出来,履行这项义务。中国的宪法写得很清楚,人大常委会不仅是立法机关,更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他说,在政制发展问题上,我们不能瞎摸上路,盲目乱撞,最终一定要由人大常委会解释有关基本法条文的立法原意,以息纷争。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多位来自香港工商界的人士均表示赞同,认为这是件好事,能够减少香港社会对政制发展问题的混淆和争拗,对香港的稳定繁荣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长江制衣厂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陈永棋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是很应该的,这次释法有助香港社会稳定繁荣,经济发展;从工商界的角度来说,他希望人大常委会一锤定音后,某些香港政界人士不再搞无谓的争拗,全心全力搞好香港的经济。

香港恒通资源集团主席施子清认为,人大常委会将就基本法条文进行解释是一件好事,也是很需要的。人大常委会释法可以使港人对政制发展和基本法条文有清晰的认识,减少社会争拗。他说,社会稳定就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使香港经济加快复苏,制造更多就业机会,减少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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