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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建设进入新阶段

2004-04-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教授 陈志尚 我有话说

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意义非常重大。这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这一新的重要指导思想的重大举措,是从宪法上对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人权建设伟大成就的总结和肯定,又为今后人民享有广泛的人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它标志着中国人权建设将在继续坚持生存权、发展权优先的同时,进入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权利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的新阶段。这将进一步增强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信心和积极性,也是中国对国际人权和人类文明的一次新的贡献。

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这次修改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次宪法修改之处共有13条,都有其特殊意义。如果我们从人权建设这个视角,把这些修改的内容联系起来考察,就会发现大部分都与人权有密切关系,都是从某个方面具体落实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比如,这次修宪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确立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加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理论基础。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质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全国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规范各级政府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基本准则。人民的基本需要和根本利益只有通过宪法被规定为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政府权力的切实保障。又如,这次修宪第一次把“政治文明”列入宪法,并强调国家要推动物质、精神、政治“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目的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政治文明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快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政治利益和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再如,宪法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在原有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之处加上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两种“爱国者”,这个修改体现了国家对新出现的社会阶层和不同社会群体的人格平等和政治权利的尊重。宪法中明确指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以及关于国家依法征用或征收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和引导,又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关于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等等修改都直接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经济、政治和社会福利等基本人权的保障。

作为理论工作者,我感到此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提出了以下一些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第一,以人为本与人权的关系。胡锦涛同志指出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实践中进一步得出的重要结论。”这就使我们得到启发,应该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全面准确地把握“以人为本”和“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并以此为指导来研究、充实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同时,需要重新回顾历史,研究如何进一步认识和评价西方近代的“人本”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在更深的理论层次上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人权观。

第二,如何正确理解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事实上,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已经占有一定的比重,并已经被党和政府确定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宪法根据这个客观事实并肯定国家对私有的生产资料给予保护,是合乎逻辑的。但这对社会主义的经典理论、宪法理论、人权理论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实践又一次走到了理论的前面,实践要求理论创新。因此,我们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抓住修宪这个有利时机,努力工作,为我国的人权建设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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