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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04-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蔡闯 我有话说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今年4月1日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条例”对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今后一段时间,教育还要采取八字方针:巩固、深化、提高、发展。

即“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为了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教育在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等各个方面还需要有大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迫切需要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不足,将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是教育所面临的基本矛盾。对此,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课文卫法制司司长史敏和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等对“条例”作了解释。

民办教育办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周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民办教育办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在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当中,为探索和实验留下了比较大的空间。总的想法是,教育还有很大的潜力,广阔天地,大有可为,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力量都来关心教育,都来支持教育,都来办教育。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公益性这样一个基本特性,不要指望在这里有很大的收益和利润。

史敏:“条例”细化了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问题。对于出资人怎么样取得合理回报,条例规定的原则是:第一,出资人取得回报的前提是当年有办学结余。并且不得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或者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九种行为。第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根据和其他民办学校的比较情况来确定。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收费高,而用于教学教育活动,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与收费比例低的,并且办学质量低,这样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就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第三,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程序。民办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之前,要向社会公布与其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根据条例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民办学校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布。第四,凡是不按照条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49条和50条。法律责任包括没收取得的合理回报,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

史敏:“条例”规定:第一,保障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条例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第29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职员、学生在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以及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障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师、职员、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第31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有关评奖评优、文体活动、课题、项目招标时要给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学生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二,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比如办学质量,我们考虑到教师是搞好提高办学质量的关键。条例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考虑到专业和课程的设置以及选用教材,还要办出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条例规定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遵守条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以及教材选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我们考虑到生源是民办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例规定除了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外,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立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三,对于民办学校给予政策的扶植。主要体现在第38条、41条和49条。为了在经济上扶持民办学校,条例规定学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人民政府还可以设立有关的专项资金,并且对于捐资办学规定一些鼓励措施。

周济: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不一样的根本的一条在哪里?在于高学费。在收取高学费的情况下,民办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家长、群众在参与办这个学校。我们坚决反对教育产业化倾向。同样我们也反对另一种倾向,就是教育福利化的倾向。

在民办教育里,办学者还是希望有回报的。教育实际上是靠家长、群众的钱来办教育,这是一个基本的情况。民办教育在很多情况下跟公办教育是不太一样的,这是必须想清楚的。我们的学生、家长也要有清醒地认识,比如高中毕业之后没有考取公办学校,如果考取公办学校有绿色通道,保证他不因为家庭困难而失去学习的机会。但是下一步民办学校大量发展起来之后,是不是考取一个学校都能够绿色通道呢?实际上是不现实的。我看到甘肃一个农民的三个孩子都考取大学,有的还是民办大学,学费很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用这个来批评教育的合理收费,我认为是不合适的。不要说我们国家,就是世界上最富的国家也不能提供这种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认识到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还要认识到,条条道路都可以成人才,不光是上学这一条道。将来进入社会,在劳动的过程当中,在就业的过程当中,还可以接受继续教育,还可以接受终身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一定非要到这些学校里去学习。

民办教育很多思路、机制、体制值得公办学校学习

周济:民办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在体制和机制上体现出不同于公办教育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民办教育具有机制灵活,适应市场,讲求实效的特点,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有效地促进教育供给的多样化。应该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互相学习、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在四川出现了一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我们参观了这些学校,深受启发。在公办学校普遍感到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很难、办学很难的情况下,他们异军突起、出奇制胜。他们面向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这样一个大市场、大需求,以就业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快速发展。短短三年时间里,从几十位学生发展到一万多名学生。它的很多思路、很多机制、很多体制都值得公办学校学习。

这些学校把职业教育和职业中介紧密地结合起来,真正的是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这样也可以反过来促进公办教育进一步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对于办学思路、办学体制和办学机制有深层次的改革。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转为民办

章新胜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主体思想,谈了非常重要的出发点,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去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又确立了人才强国战略,20年全面实现小康,到本世纪中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教育始终是基础性作用,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紧缺,随着市场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教育供给多样化,我们始终要不断改革发展和创新。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规定是政府行为的一个明确约束,就是九年义务教育就是政府承担的责任,因此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找任何借口和理由转制为民办。

这次在办学中采取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最最明确的就是五个独立,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独立招生,独立发文凭,独立校园,相对独立的公共设施。对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做了规定,特别是公办学校无形资产如何保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周济:关于名校办民校的问题,实际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在民办教育发展的过程当中的一种创造。应该说我们现在鼓励、支持独立学院或者独立学校的发生,实际上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名校办民校有优势,它是发展民办教育的一种形式,包括对于其他形式的民办教育也有各种不同认识。这些认识我们还是不争论,还是按照依法行事,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支持民办教育多种形式的共同发展。在深化改革过程当中,怎么样更加规范好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我想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们下一步要千方百计消灭薄弱学校,不断提高公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努力促进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准备办一些民办义务教育的学校,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更高的选择性的要求。为了办好这些民办学校,允许一部分著名的公办学校优质的教育资源参与到这些学校当中去,但是在这当中我们明确规定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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