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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强 口岸和国内交通非典卫生检疫工作

2004-04-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胡其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3日电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今天发出关于加强口岸和国内交通非典卫生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立即根据疫情的情况启动非典防治预案中的相应措施,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

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加强口岸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防止非典疫情通过口岸和交通工具传播与扩散。

二、加强口岸和国内机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的卫生检疫,严格按照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和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采取通风换气、消毒等措施,对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要按规定实施严格的消毒和卫生处理,保持上述场所的清洁和卫生安全。

三、检验检疫、海关、公安边防检查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防非典疫情传入传出。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口岸非典卫生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做好口岸非典卫生检疫工作。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对安徽、北京跨省出行的旅客在始发地实行体温检测。发现腋下温度高于38℃并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指定的救护车送至规定的医院诊治。

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在口岸和国内机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发现非典疑似病例时,要按照卫生部《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和《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传播,同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恢复非典值班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疫情通报制度,保证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使口岸和国内交通非典卫生检疫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有序。

六、要严格遵守有关交通法规,确保交通畅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中断交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检查站点,以确保交通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交通畅通,保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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