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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

2004-04-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人民日报评论员 我有话说

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继4月6日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作出解释之后,为正确处理香港政治体制发展的有关问题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

中央

政府一贯主张并支持按照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也完全了解香港社会在这方面的各种诉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条文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与香港政制发展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含义,起到了释疑解惑的作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按照该解释提交的报告,是在特区政府充分咨询香港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了香港的实际情况,是一份实事求是的负责任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报告后,又进一步广泛听取了香港各界人士、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认真审议。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由全国人大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通过香港基本法予以确定的,中央对香港政治体制的发展具有主导权和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无论是对基本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还是确定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都是依法行使职权,而且,都是极其慎重的。这样做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维护香港和国家的根本利益。

众所周知,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历史并不长。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香港同胞才真正当家作主,享有选举行政长官等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任何国家和地区民主制度的发展,都有一个在实践中逐渐积累经验、循序渐进的过程,要一步一步地向前发展,否则,“欲速则不达”。按照香港基本法,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基本法此处所规定的“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以及所体现的均衡参与等原则,是香港特区民主制度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特区200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符合这一前提条件下,两个产生办法可以做出适当的修改,这完全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基本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主张在香港特区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制度的一贯立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决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必须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不允许在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上有任何偏离基本法轨道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公布将有利于平息一段时期以来香港社会就政治体制发展问题出现的争拗,有利于引导香港公众就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达成广泛共识,有利于香港的民主制度沿着基本法规定的正确轨道稳步向前发展,根本目的是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维护香港居民的整体利益和福祉。我们相信,香港特区政府和各界人士一定能够正确理解和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珍惜香港当前来之不易的局面,排除各种干扰,齐心协力,尽快实现香港经济的振兴,共创香港更加美好的未来。(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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