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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重于山

2004-04-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孔繁众 我有话说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一些重大伤亡的责任事故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最近,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有关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并对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作出了严肃处理,再次表明了党和政府
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决心。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这些事故都并非不可避免。之所以发生物毁人亡的后果,原因就在于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严,安全生产的措施不得力、不到位、不落实,有关责任人的职责不清,人浮于事、人浮于岗的现象严重;更有甚者,以种种名目和借口无视或削弱安全责任的规定和措施,该作为不作为,该负责不负责,玩忽职守,以致最终酿成惨祸。此种现象不改,事故难以杜绝。

把安全生产搞上去,把灾害事故降下来,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不容点滴马虎,不许丝毫懈怠。应该看到,近些年,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的生产过程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生产单位的所有权、经营权等方面的改变,导致生产的性质与流程与以往相比已经大不相同,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某些在过去那种生产结构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及有效的监督手段、办法和程序在现实中变得不像以往那样灵通了,以致解决新问题往往无先例可遵循、无经验可借鉴。此外,人们在生活方式上的持续变化,使得往昔对不安全因素和环节的估计与把握打了折扣;生活环境的变化加快,又使得原有的经验、办法和机制在更新方面常常落后于现实。有鉴于此,我们更要打起精神,不断熟悉新环境,研究新情况,拿出新办法,解决新问题,掐断事故苗头,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是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社会安定祥和、人民生活幸福的前提条件,因而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提高生产水平也好,提升生活质量也罢,其目的都是为了人,都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当然,所有这些,都是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对生命的尊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总之,安全责任这根弦须臾不能松。必须确保安全生产的意识、安全建设的投入、安全防范的程度和安全保障的水平,与生产的发展同步得到提升,使之在制度上落实到位,在措施上落实到岗,在责任上落实到人。必须做到对可能导致生产性事故的因素和环节心中有数,并具备充分的防治措施和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安全责任问题上,我们要未雨绸缪,防患未然,这样才有可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安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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