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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既是道德标准也是法律规范

2004-05-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黄景钧 我有话说

2003年我国税收总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全国税收收入额达到20450亿元(全年财政收入为21691亿元,税收占94.3%),比上一年增长3446亿元,同比增长20.3%。这一成绩的取得,一方面说明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和征管效率都在进一步提高,同时,也说明我国广大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在不断增长,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在

不断加强。

“诚信”本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这一道德准则已经被吸收到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之中。我国也不例外,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说,依法诚信纳税,既体现了对纳税人的法律规范,也体现了对纳税人的道德要求。提倡依法诚信纳税,无论从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约束来说,都是纳税人应该遵守的准则,因此,应该在全社会深化对依法诚信纳税的认识,使这一认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现阶段的奋斗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除了要有正确的政策进行引导外,而雄厚的财政实力是必不可少的保障。进行基础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发展教育科学文化、治理环境污染,增强国防实力、加大社会保障、进行救灾扶贫、提高人民生活等等,哪一样都离不开钱。国家的钱从哪里来,主要靠税收。所以说,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命脉。依法诚信纳税,是国家财力的源头,是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前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相互促进,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我国税收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而且又是在没有提高税率和增加税负,并且还是在出台了某些减免税收政策之下实现的。这一情况既说明我国税收工作的成绩,也说明过去我国偷漏骗逃税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税收和GDP应该是同步增长的。偷漏骗逃现象在一些高收入和多渠道收入的人群,以及一些个体私营企业户中,尤其突出。因此,我们反复提倡依法诚信纳税,对于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具有十分明显的针对性和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确保依法诚信纳税,首先要有完善的税收法律作保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因为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还相当薄弱。

既然“依法”和“诚信”是全社会都应该遵守的准则和规范。那么,在逐步完善税收立法的同时,税收的征纳双方,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应该严格做到依法办事,都应该受到“诚信”的规范和约束。

对于纳税人来说,首先要求纳税人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其次要求纳税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纳税行为;第三要求纳税人自觉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首先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该收的税款一定要收上来,不该收的款项一分也不能收,切忌税收工作的随意性,既不能收过头税,也不能越权减免税收;其次,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一定要兑现,不能说出的话不算数;第三,税务机关要诚心诚意地为纳税人服务,不能吃拿卡要,更不能贪污受贿;最后,作为法制政府应该建立对纳税人负责的体制,树立对纳税人负责的精神,和向纳税人报告税收收支的职责。

只有税收征纳双方都认真做到了依法诚信,我国的税收工作才能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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