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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治理教育乱收费出台“六不准”

2004-05-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杜弋鹏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14日电 北京市教委、纠风办、监察局等7部门日前印发了《2004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再次严令教育不准乱收费。

在这个文件中,明确了教育乱收费“六不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一律不准违规招生收费。二,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

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择校生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20%,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严禁公办高中在择校费之外另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捐资助学款 物 等。三,职高、中专、技校不准违反市财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建校费”、“赞助费”、“教育储备金”等,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分别在招生简章及学校内予以公示,对未列入招生简章及公示内容的项目不得收费。四,高等学校不得设立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收费项目,禁止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五,部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在校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的借读费,不得收取规定费用之外的额外费用。六,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委托收费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未经批准不得组织编写教辅材料。教材发行部门不得随教材搭售或强迫学校订购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复习资料、报刊、学具等。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复习资料、报刊、学具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订购教辅材料、征订报刊、购买复习资料、统一着装等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

据北京市教委有关人士介绍,今年北京市将围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群众对教育系统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将实行行风建设“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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