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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直指欠债不还者

2004-05-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通讯员 高远 高民波 本报记者 谢军 我有话说

债务人拖欠银行到期贷款长期不还怎么办 最近,上海两家银行运用《破产法》这一法律武器,先后向法院申请将两家拖欠贷款的房地产公司推进了破产还债程序。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和普陀区法院相继受理了这两起由银行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案件,这是上海市法院首次受理的以国内银行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破产还债案件

债务人上海国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一家沪港合作房地产公司。该公司分别于2002年9月、2003年4月,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贷款人民币4800万元和2800万元,并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同时,该公司还为他人的4000万元贷款向工商银行漕河泾支行提供担保。上述贷款到期后,国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义务,工商行漕河泾支行向徐汇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该公司在支付令生效后仍未依法履行义务。工商行漕河泾支行向徐汇区法院申请执行,因国峰公司除一地块被多家法院查封外,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04年3月15日,工商银行漕河泾支行向卢湾区法院申请宣告国峰公司破产还债。经该院审查,国峰公司确有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存在,依法立案。这是卢湾区法院继去年成功审结上海市首例境外银行债权人申请国内企业破产案后,受理的上海市第一例国内银行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案件。

另一起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是上海新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8月24日向上海银行襄阳支行贷款人民币2亿元,至2001年8月贷款到期,由于工程未完工不能销售,新辰公司申请展期一年至2002年7月15日。2002年8月9日,双方为该笔贷款又重新签订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并以房屋设置抵押。2003年8月8日贷款期届满,新辰公司未能还本付息,上海银行襄阳支行即对新辰公司的房屋销售行为进行监管,售房款进入上海银行襄阳支行专户,至2003年9月,抵押房屋处理完毕,新辰公司尚欠上海银行襄阳支行本息共计74971803元,因新辰公司无力清偿,上海银行襄阳支行向普陀区法院申请宣告新辰公司破产还债,该院于2004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并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国内银行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外资银行的挑战,用多种方法解决不良资产已成为无法回避或拖延的问题。对于那些确无偿还能力的企业,银行债权人及时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通过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程序,也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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