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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的社会生活

2004-05-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高凯 我有话说
1996年7月长沙走马楼吴简的发现,曾经轰动了海内外学术界。随着1999年9月《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和2003年11月《长沙走马楼吴简(壹)》两套大书相继面世,吴简的研究亦逐步深入,佳作频出。本文试从两套吴简中所涉及社会生活方面的信息入手,对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的取名风俗、婚姻生活做点探讨。

首先,经过对走马楼吴简的收集和排比工作后,可以看出所反映的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在取名方面有许多鲜为人知的特点。众所周知,在日常生活里,人们往往可以通过一个人的姓名获取一些信息,如通过人名透视出起名人的文化底蕴、被起名者的籍贯情况与联姻对象的姓氏情况,甚至还能够折射出当时社会的流行风尚和其他信息等。在汉代至三国时期盛行单名制,不仅《汉书》、《后汉书》、《三国志》等正史中所涉人物多是单名,而且在连云港出土的尹湾汉简中所涉人名亦多为单名,这种情况在先后出版的两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也得到进一步证实,两书所涉及的几千个人几乎全是单名。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在《吏民田家?》简文中的不同丘里与相同丘里中有重姓重名的现象;由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壹)》中许多关于家庭户口方面的材料缺乏户主及家人的姓氏信息,从而使这种重名现象变得更为严重。但即便如此,笔者还是发现了今天社会所流行的许多关于取名方面的风俗习惯在吴简中能够找到一些比较清晰的痕迹。这些痕迹和特点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吴简中所记载的长沙郡吏民多有取单字为“客”、“汝”、“思”等字者。在两书中,发现有不少吏民的名字为“客”字,如蔡客、邓客、高客、何客、李客、卢客、谢客、杨客、朱客、吴客等,而叫潘客、唐客、张客的名字至少两个以上。关于“客”的出现,《史记》、《汉书》早有记载,但其意多指“宾客”和“佃客”,而不是指移民,直到《后汉书》、《三国志》中才有以“客”称移民的记载。如《后汉书・郑玄传》记载:郑玄,北海高密人,“玄自游学十余年乃归故里。家贫,客耕东莱。”又《三国志》裴注有数条史料反映了这一变化。在《魏书・二李臧文吕许典二庞阎传》中,裴注引鱼豢《魏略・勇侠传》记载,有“初平末,(杨)宝硕以东方饥荒,南客荆州”以及“鲍出字文才,京兆新丰人。少游侠。兴平中,三辅乱……客南阳”两段文字。在《魏书・杜袭传》中裴注也谈到杜袭的祖父杜根,在东汉中期邓太后临政情况下,曾“密起逃窜,为宜城山中酒家客,积十五年”。从以上几条史料不难看出,“客”的出现应在东汉中期以后,且“客”之涵义在于表示自己的父辈或祖辈是暂时迁居某地,而其后要回原籍者。当然,“客”能否可以回到原籍并非完全取决于其个人。在《长沙走马楼吴简(壹)》中,还有130多人次是以“汝”字命名的,如黄汝、郑汝、王汝、刘汝、李汝、谢汝、尹汝等,还有的单名一“汝”字。在《辞源》中,“汝”的解释有三:一表示“你”;二表示水名,即汝水;三表示姓氏,如西汉末年有汝臣,曾起兵反对过王莽。百姓取名,以“汝”来指代“你”意义不大,因而这里的“汝”最有可能是指代“汝水”及其流经的地区,这些地区正是秦汉以来谢、黄、李、郑等诸姓大量聚居的地区,也是当时人口迁徙最频繁的地区之一。由此看来,吴简中之所以有那么多单名叫“客”、“汝”的,无非是想通过叫“客”、“汝”来表明自己是外乡人,并借以怀念自己的故土而已。此外,吴简中还有近100人以“思”为名,如曹思、何思等,大概也多与思念故乡、思念亲人有关。事实上,这种起名风俗一直流传至今。

其二,吴简中的长沙郡吏民还有以“鼠”、“狗”、“虎”、“牛”、“豸”等动物名称来取名或以“野”、“奴”、“黑”、“婢”等贱字取名者。依照《吏民田家?》人名索引的次序,不难发现孙吴时期长沙郡的众多户主中有以家禽名、动物名或其他贱字作为名字的现象,如有人取名为邓狗(2人)、邓鼠(2人)、邓茑、胡秃、黄鼠、光象、李鼠(2人)、李雁、鲁牛、区狗、番茑、蒴鼠、唐野、唐泥、田奴、文僮、勇羊、陈马、邓黑(2人)、邓角、黄爪、丞劣等。在《长沙走马楼吴简(壹)》中,这种以动物、家禽或贱字为名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如以奴婢的“婢”字为名者有60人之多,其中有5例是男性,有55例是女性。有26人以“鼠”为名,其中除黄鼠(2人)、桑鼠、伍鼠、谢鼠五人是姓名皆全外,其余人等皆单名“鼠”。奇怪的是,有10例年龄从61岁到十几岁不等的女性也是以“鼠”为名的,这说明“鼠”在当时应为一中性词。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古代社会,儿童的死亡率极高,以动物或“奴”、“野”等贱字取名,有企盼孩子能像“狗”、“鼠”一样生命力顽强之意。这种习俗起源甚早,如《汉书・司马相如传》记载:“司马相如字长卿,少时好读书,学击剑,名犬子。”这种取名的习俗也一直沿袭至今。在今天的河南、山东、山西农村地区仍流行以“狗蛋”、“二孬”、“孬蛋”、“黑子”等起名习俗。

其三,吴简中的长沙郡吏民有以钱、布、粮和吉、生、得、香、平等吉祥字眼取名的习俗。据笔者统计,《吏民田家?》中的户主名字中多有与钱、布、粮等字眼相关者。如蔡糜、陈仓(3人)、黄布、廖金、廖裕、区银、番麦、潘谷、孙斗、唐富、郑斛等。而在《长沙走马楼吴简(壹)》中,有20人以“得”为名,有10人以“香”为名,有7人以“吉”为名。由以上例证可见,吴简中吏民的取名与今天百姓取名习俗相仿,都有借取名以企盼风调雨顺、丰衣足食和吉祥安康的愿望。

其四,吴简中的长沙郡吏民还有将两姓合并取名的特点。依照两书人名索引的次序,不难发现不少吏民的名字是由两姓合并而成的,如蔡唐、陈潘、邓蒋、周陈、朱刘等。这其中可能会有一些字作形容词解,如“高”、“巨”等字,但绝大多数明显地表明是两姓合并。将两姓合并来用作某人的名字,所表现的两姓联姻的意义甚为明显。这种习俗也仍然为今人所继承。

其五,吴简中女性户主的取名特点可以反映其婚姻状况。据笔者对嘉禾四年、五年《吏民田家?》进行的统计:吴简中共有87户是以“大女”作为户主租种国有土地者,涉及李、五、黄、利、廖等35姓;其中“大女”名字中有名“妾”或“婢”者,涉及13姓,其他姓氏的“大女”均有正常的姓名。从这些“大女”姓名的情况看,大致可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其家男子死亡而不得不以“大女”充当户主和主要劳动力的家庭;二是因为当时社会存在女多男少性比例失调问题,女子成年后没有嫁人,不得不充当户主以养活自己的家庭。两种情况反映在“大女”的姓名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其家男子死亡而以“大女”为户主者,“大女”名中均有“妾”字;因女多男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造成女子成年未嫁人者,“大女”均有正常的姓名,有的甚至起了代表家族联姻或中性的名字,如周张、五市等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9户大女为户主的丞、左、潘、邓、梅、区、吴等,其姓源与聚居地均分布在“楚越之地”,而“楚越之地”早就存在女多男少性比例失调的问题。

其次,经过笔者大量的统计和排比,发现走马楼吴简中的许多材料能够折射出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的一些婚姻习俗和特点。众所周知,研究中国古代某一时段某一地区的婚姻习俗和特点,需要有大量的家庭提供诸如家庭成员的性别、年龄、多少等各方面的信息,而这一切是本来就为数不多、篇幅有限的正史材料所无法提供的。这种缺乏史料的情况,在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的研究中尤其严重。自20世纪以来,虽然在广大的西北地区以及山东、江苏、湖北等地出土了大量的简牍材料可以补充正史之缺,但仍然缺乏像走马楼吴简那样能够提供大量的、具体到孙吴初期长沙郡某一家庭的详细材料的程度。所以,研究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的婚姻习俗和特点,走马楼吴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统计和初步分析,我认为吴简中所涉及的家庭方面的信息,大体折射出当时社会有以下三方面的婚姻习俗和特点。

其一,从新版吴简所涉及的家庭主要成员的信息看,孙吴初期长沙郡地区存在成年男性单身未婚问题。笔者在新版吴简中找到13例男性未婚现象,如加上1404号简所反映的“口十一人,各单身口”等情况,可以推断单身现象将会更多。从吴简反映的情况看,当时吏民以15岁作为向国家交纳算赋的成年标志。而在笔者发现的这13例中,男性年龄从17岁到60岁以上不等,明显属于成年男性;而且有10例男性是长沙郡的下属官吏,即属于“诸吏”阶层。但从吴简中还可看到,长沙郡在当时有不少寡妇,还有大量适龄未婚女子。既如此,为什么还会有男性成年而未婚的现象呢?这很可能与孙吴所实行的“吏役制”有关。据《三国志・吴书・孙休传》记载,永安元年十一月,诏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为重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由此可见当时“吏户”之家受剥削之重。从《吏民田家?》反映的情况看,仅嘉禾四年、五年的田家?中就有郡吏55户,县吏65户。如临湘侯国的“仓吏”与“库吏”的李金、潘有、潘慎、陈通等人,都是作为“县吏”来租种官府土地的,但和其他佃户一样,所租种的“常限田”每亩需交纳税米一斛二斗,“余力田”每亩交米四斗五升六合和亩收布二尺等;所不同的是,他们所担任的职务在同一年内是经常调换的,即其任职本身,就是为官府服役的一种方式,甚至他们在十二三岁尚未成年时即开始为政府服役。所以,作为吏家出身的男性,不仅在租种政府土地时没有一丝优惠,而且还要额外承担国家的徭役负担,致使这些人社会地位低下,从而导致无人愿意嫁给他们的现象。加之,孙吴初期对负役户口有特殊规定,如新版吴简4233号规定:“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男性不婚,其家赀定在女户下品之下,这样作为未婚男子除了承担本身现有的职役外,便可逃避政府的其他经济负担。因此,孙吴初期长沙郡中某些成年男性的不婚现象或习俗,可能就是为逃避沉重经济负担而作出的无奈选择。

其二,从新版吴简所反映的有关家庭主要成员的年龄结构信息看,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存在着妻大夫少的现象,这可能就是后世所谓的“童养媳”婚俗。童养媳,亦称“养妇”。这种婚俗,据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的研究,“此俗始于何代,史莫可考”,以“史实征之,宋时当以盛行”。一般而言,童养媳幼年即入夫家,待丈夫成年完婚,故养媳年龄往往比丈夫大。以此论之,新版吴简即有例可援。例如953号简:“口公乘奴年廿,腹心病;奴妻大女容年廿五。”从此简看,夫妻之间的年龄差距有5岁,而且丈夫身患重病,如非童养媳,是不会有25岁的女子愿意嫁给比自己小5岁而且身体也不好的男性的。我认为,孙吴初期长沙郡之所以存在妻大夫少现象,也是由当时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决定的。从新版吴简的统计情况看,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总户数中有约14.3%的家庭只有两口人;约24.6%家庭是三口。两口和三口之家则在总户数中约占39%。这个比例不仅与中国古代社会“五口之家”占统治地位的传统说法存在很大差异,而且也反映了当时人口繁衍在很大程度上是停滞不前的。同时,当时社会除了存在由成年单身男性所建立的一口之家外,还包括因父亲早亡、其爵位为子女继承后由单个子女建立的许多小户型家庭。在吴简中,属于尚未成年子女继承亡父爵位的有数十例。在这些人单力薄的小户主负担起支撑门户的重任时,迎娶一个年纪较大的女子,决非权宜之计,故而就形成了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婚姻关系中特有的妻大夫少现象。

其三,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的婚姻关系中有娶二房的现象,在称谓上与历史传统也有明显不同。从新版吴简反映的材料看,同为租赁国家土地者,长沙郡吏民亦有家中迎娶小妾的现象。笔者发现至少有20例有“小妻”情况的简文,如8925号简:“桥大妻曲年卅八,桥小妻杜年廿。”二房即小妾,源自先秦时期,其制是在嫡妻之外尚有媵妾。到东汉末年即有将小妾称为庶妻的说法。如《三国志・蜀书・马超传》引鱼豢《典略》记载,“初(马)超之入蜀,其庶妻董及子秋,留依张鲁。”在李延寿《北史・李崇传附谐子庶传》中亦有“庶妻,元罗女也,庶亡后,岳使妻伴之寝宿”的记载。然吴简称庶妻为“小妻”,与正史记载相异,应当是属于具有长沙郡地区特色的称谓。

总之,先后出版的两套吴简,为我们研究孙吴时期的历史提供了大量的珍贵素材,它必然会推动对这一时期社会生活史、经济史和历史文化地理等方面的研究进一步深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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