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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

2004-05-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5月26日,在全国法院“司法公正树形象”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的意见。

为什么要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这项活动的背景和主旨是什么?怎样规范、持续地开展以便收到实效?会后,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

公正司法做群众期望和要求的法官

记者: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这样大规模地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目的是什么?

曹建明:古往今来,良性社会,无不追寻公正原则;文明之邦,无不尊崇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更是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

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我们要通过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在社会上,在群众的心目中,真正把司法权威树起来;把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树起来。

记者: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对最高法院去年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对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是不是和这个背景有关系?

曹建明:实事求是地讲,通过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几年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裁判不公、作风不正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法院工作的成绩和不足,群众对我们的看法和态度,从“两会”代表、委员的评议中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因此,这次教育活动正是在总结以往类似活动经验基础上,按照党和人民的意愿,自警自励,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改进自身工作。本质上还是在落实司法为民以及“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要求。

开展这项活动也是人民法院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科学发展观要求人民法院自身要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可,实现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司法权威是党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正司法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

立足基层重点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记者:肖扬院长在讲话中指出,确保“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不断深入推进,要“突出工作重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曹建明:为政之道,在于为民、便民。司法也是如此。我们常说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老百姓怀着信任和希望来到人民法院,如果我们裁判不公、办案拖沓、作风冷硬,无疑与人民法院工作初衷背道而驰。

这次教育活动的重点仍然是在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上。当前人民群众批评较多、也是我们必须注意解决的是方便群众诉讼和执行难问题,这个问题在基层法院反映尤为突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公正以及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我们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

必须指出,我们除了要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还要遵循正当程序,重视诉讼活动中的平等的人权保护。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仍要加大工作力度,防止超期羁押现象反弹。

我们还要认真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专项大检查,任何人没有任何权利法外开恩、宽纵犯罪。要逐案逐人仔细核对,并分别做出相应处理;今后对有关部门报送要减刑假释的,都要实行公开听证和公示制度,并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当然,这些工作要取得实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以及“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的宗旨教育很重要。

记者:把解决“在基层法院反映尤为突出”的“方便群众诉讼和执行难问题”放在突出地位,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抓好基层很重要?

曹建明:人民法院绝大部分案件在基层。老百姓对人民法院的看法,主要来自他们所直接接触的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官。一个案件处理得是否公正,办案人员作风如何,可能就使当事人形成了对人民法院认识的全部。因为大部分群众一辈子可能就打一次官司,这一个官司很可能会影响他的一生。目前,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着执法条件差,队伍素质不高等各种困扰,在树立司法公正形象方面压力最大,必须把工作的着重点放在这里。

巡视验收与“回归法律定位”并不矛盾

记者:防止一哄而上、一哄而散走过场,确保这次教育活动取得实效,还有哪些具体的措施或者要求?

曹建明:关键是要求真务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意见》规定了六条标准,要求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检查验收。

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还将以咨询员为主组成若干巡视组,深入中、基层法院,进行巡视检查。这是人民法院咨询员组成的巡视组首次亮相。我们的咨询员主要是一些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他们责任心、事业心强,审判经验十分丰富,熟悉基层法院工作,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些资深法官的作用。

记者:最高法院从报告全国法院工作改为主要报告自身工作是今年全国“两会”一大亮点。许多人大代表认为,这是最高法院向“法律定位”的“回归”。现在最高法院又提出对下级法院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的情况要派员巡视、检查验收,这二者是否矛盾?

曹建明:实际上,最高法院回归定位本身就是要把更多的精力用在考虑司法改革、司法理念、司法原则等深层次问题上,加强示范作用,对全国法院的工作更好地负起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开展各种教育活动、派出巡视组等都是最高法院行使其上述职能的体现。实际上,最高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审理案件,制定颁布司法解释,完善司法管理体制等活动中。在这次教育活动中,最高法院仍然要像“司法大检查”时那样,立足“最高”,首先做到以身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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