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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将受处罚

2004-05-2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董山峰今天从建设部获悉,不久前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表明我国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将大力支持,但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问题也保持了高度清醒,规定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将受到处罚。

据介绍,在刚刚出台的《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国家对有关土地问题作出明确要求:一是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二是安排项目储备时,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进行;三是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四是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也要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有关规定还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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