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对化肥生产继续实行优惠电价

2004-05-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张翼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27日电为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平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对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继续实行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一律免征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对磷

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用电执行与合成氨相同的优惠电价政策。

发改委强调,对化肥企业生产用电,应严格按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各地不得区分基数内外执行不同的价格;已区分基数内外执行不同价格的,要作为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