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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排数字怎样写

2004-06-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巨龄 我有话说

数字,同样属于语言文字的范围。它用以表示年份日期,或有关事物的数目等。比如“二OO三年七月十日”中的“二OO三”、“七”、“十”,以及“三百五十元”中的“三百五十”等,都是数字。

为了实现我国语言文字使用的全面规范化、标准化,整治出版物中数字书写形式混乱的现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原

国家出版局,以及国家标准局、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等七个部门,早在1987年1月1日就联合发出过通知,并颁布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比如,上述例子中的“二OO三”、“七”、“十”,以及“三百五十”,就应改用“2003”、“7”、“10”,以及“350”等阿拉伯数字。

但是,这只是就一般的横排印刷品而且看起来又“很得体”的情况而言的。如果碰到(为了版面的整体美感,或其他特别需要)必须直排的情况,可就又当别论了。

这里,关于股票价格的数字,虽然都按“规定”用了阿拉伯数字,但由于是直排,其中的“14”、“7”、“18.5”等数字符号,个个都“躺”着。看起来反不舒服,不得体。

怎么办呢?

对此,国家语委等部门颁布的“规定”中又专门指出:“确需竖排时,文中所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阿拉伯数字”之外的,应一律“使用汉字”。

上例中的钱数,并非“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因而应一律写作汉字数码,即“十四”、“七”、“十八点五”元(或“十八元五角”)。那么,什么是“必须保留阿拉伯数字”的呢?一般说是指机器、仪器设备的型号数字。

这里,“Y155A”是专用型号,其中的数字“155”,则属于“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所以不用汉字。而关于容量和功率的“一百五十五”、“九十三”,以及“售价”的“八百四十五”等,则属于不是“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因而就一律写作汉字了。

其他呢,依此类推。

深万科属于业绩良好的大盘指数股,从去年六月的14元一路下跌到7元才止跌,近日反弹。

我用18.5元买入苏州高新,现在该如何操作呢?

雪花牌Y155A型家用电冰箱容量一百五十五升,功率为九十三瓦,售价八百四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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