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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在校女博士生生育并享受生育保险

2004-06-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沈卫星 我有话说

本报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在校女博士生由于生孩子被要求退学的事件时有所闻。对于这一现象,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潘锦棠呼吁:应当允许在校女博士生生育并享受生育保险。

潘锦棠认为,教育部有关文件虽然不要求这么做,但也不反对。有些高校的做法温和一些,允许生育的

女博士生休学一年。在现行政策下,优秀女性或者为了深造不敢生育,或者为了生育放弃深造。我的观点是不但应该允许在校女博士生生育,而且还应该让在校女博士生享受生育保险。主要理由有三点:

一、允许在校女博士生生育并享受生育保险有利于维护女性正当权益。我国女博士生的年龄一般在25 28周岁之间,过了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24周岁),允许生育比较人性化;允许生育有利于女博士生结婚成家,不准生育的政策是她们恋爱结婚的障碍;为女博士生设立生育保险基金有利于母婴健康;同时,使女博士生在处理家庭和事业的关系方面多了一种选择,她们可以选择在读期间完成生育使命,毕业后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需要认同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生儿育女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女性为人类生命的延续对个人社会前途所作的牺牲,对高知女性来说尤其如此,即便能“休学一年”,那也就是落后一年。公共社会(主要是政府)有责任使这种个人牺牲达到最小限度。

二、允许在校女博士生生育并享受生育保险还有利于开发人力资源。我们常常感叹高层次的优秀女性人才稀缺,如果国家政策使得优秀女性为了结婚和生育而必须放弃博士深造,那是对优秀人才潜力的浪费。另外,现行政策往往导致高知女性错过结婚生育最佳年龄而放弃生育甚至独身一辈子,相对许多文盲家庭的多生超生,真让人啼笑皆非。

三、允许在校女博士生育并享受生育保险需要制度创新,主要是生育保险制度和户籍制度的创新。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妨将生育保险对象延伸至高校(包括科学院所)在读女博士生,设立一项全国性的高校女博士生生育保险基金。博士生生育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如同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企业生育保险统筹金可酌情补贴(因为企业将是允许女博士生育政策的受益者)。女博士生毕业后绝大部分人都会在国内的企事业单位中就业,在独生子女政策条件下女博士生享受生育保险只不过是让她们提前使用生育保险金而已,企事业单位日后就可以录用不再休产假的女博士;并且女博士人数相对较少,实际享受生育保险的人更少,因此这项创新成本不高。如果“高校女博士生生育保险基金”与现行制度难以兼容,是否可考虑设立“高校女博士生生育福利基金”,由教委、妇联等机构负责筹款,只要有相同效果。至于户籍制度,为孩子建立临时户口,日后随父母亲的户籍转移,并不是难事。

潘锦棠指出,当然,女博士生生育会影响原有的教学秩序在所难免,但是,现在“影响教学秩序”和今后“影响工作秩序”孰重孰轻可以比较。首先,在校学习是纯粹的脑力活动,对体力的要求小于在单位的普通工作,并且在校学习时间相对有弹性,去单位工作必须适应同步化和连续性,因此怀孕生育对学习的影响小于对工作的影响;其次,学习停顿对他人和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小,工作停顿对他人和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大。因此,允许在校女博士生生育并享受生育保险利国利民,改制成本低廉,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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