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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经济制度简说

2004-06-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玉堂 我有话说

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制度,主要指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本文的论说也建立在这种前提之上。恩格斯指出:“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研究楚国的历史文化,离不开对楚国社会经济结

构形成现实基础亦即经济基础的分析考察,更准确地说,离不开对楚国经济制度即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分析考察。

西周早期,周成王把一块蛮荒之地封给楚人,旨在以此确定楚人对周王室的经济附庸关系和政治隶属关系,并无划地为牢之意。事实上,以当时楚族的规模,绝非区区方圆“五十里”的“子男之田”(《史记・楚世家》)所能容纳。但是,无论楚人实际占据的地盘有多大,它从名义上来说都归周天子所有,终西周之世都是这种状况。

春秋早期,楚人熊通为了挣脱周室的控制,自立为武王。熊通称王后的第一个目标便是锐意扩张领土。楚王将所灭之国改建为直接隶属于楚中央政府的县邑,并从新占之地中拿出一部分封赏给贵族。从春秋早期到战国中期,楚国的土地所有制走的是一条国君所有制与里社占有制、领主占有制、自耕农占有制相结合的道路。而王田、食邑和小私有土地,则是楚国土地所有制最主要的三种形式。尽管贵族在其食邑内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力,也尽管自耕农所占有的土地从某种程度上说具有私有的性质,但是,楚王仍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用楚芋尹申无宇的话说,就是“封略之内,何非君土?”(《左传・昭公七年》)需要强调的是,楚国存在着井田制度。但是,楚国的井田只是官方征收军赋计算土地面积的单位,而非百官俸禄的等级单位,更非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大约在春秋中期或许更早,楚国的土地制度开始发生某些变化,这些变化突出体现在土地交易的出现引起了里社土地的松动,贵族食邑世袭已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小私有土地也有进一步地发展。但是,楚国土地制度的这种变化仍然只是“量”的变化,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楚国土地所有制的性质。

一定的土地制度决定着一定的赋税制度。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如果不是私有土地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且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楚国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军赋、田税、地租、户口税、关市税和贡纳等几种形式。楚国的军赋开始于春秋早期,完善于春秋晚期。文献记载表明,楚国县邑的军赋由国家通过县这个政权机构直接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而封邑或曰赏田则由贵族代为征收。这就是说,楚国的军赋普行于一切土田而无所豁免。在楚史研究乃至先秦史研究中,不少学者或以为楚国田税(赋)同军赋是同名异称,或以为田税是军赋的一个子目。事实上,在楚国,田税与军赋是两种不同的赋税形式。前者以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为鹄的,后者则以加强国家军事实力为旨归。

关于楚国地租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楚国自武王翦灭“汉阳诸姬”始,便从周人那里接过其先进的地租制度;一种看法认为楚国自始至终只有田税,未有地租。笔者以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偏颇之嫌:楚人土地制度是从原始社会脱胎而来,周人土地制度则是由奴隶社会发展而至,二者基础迥异,决定了楚人不可能一开始就全盘照搬周人的地租制度;战国中期,随着不同类型的私有性质的土地日见其多,公法上的土地国有和私法上的土地私有逐渐分离,新兴地主阶级便通过向农民收取地租的形式转嫁自己承担的日趋繁重的赋税负担。楚国的户口税,是指以户为征税单位,以口为收税标准,并非户税之中又包含口税,也并非按人和户为单位分别征收的两种税收的合称。关市税,也是楚国财政收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来源。楚国关市税的特点是向巨商大贾倾斜,这是楚国为了刺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采取的一种让利政策。楚国从附庸国索取的“邦国之贡”和从本国牧、衡、虞等索取的“万民之贡”,是楚国一项重要的经济收入。楚国赋税项目之完备,在列国中罕有其匹。

对楚国土地制度、赋税制度的分析考察,为我们研究楚国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轨迹奠定了基础。史实表明,鬻熊之世,楚人尚徜徉于原始社会之中。熊绎受封,只是标志着楚开始由成熟的独立个体姿态踏上历史舞台,而并不意味着楚已从原始部落集团转变成完全意义的国家。虽然自熊渠以后楚君的继承状况已日渐反映出贫富的分化和阶级的对立,但是,终西周之世,这种分化和对立都还没有完全超越氏族社会所允许的范围。春秋早期熊通自立为武王,是楚国历史上发生的重大转折。从此,楚人原来那种氏族制度的机关已被完全意义的国家机关所取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楚族并非象诸夏那样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而后封建社会,而是超越了奴隶社会这个历史阶段,直接由原始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楚国历史发展阶段上表现出来的这种特殊性,是由内、外两个方面的因素及其交互作用决定的。大约在战国中期,楚国已基本完成了由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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