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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如何创新教育筹资机制

2004-06-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夏斐 我有话说

许建国,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2002年9月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主编有国家“九五”、“十五”规划教材《中国税制》,出版

了《税收与社会》、《改革税收学》、《中国税法原理》、《西方税制思想》、《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税收政策》等专著,翻译出版了《供应学派的税制政策》和《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等著作。在《财政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1992年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1993年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1996年被评为“湖北百名跨世纪优秀青年人才”,1998年被评为“财政部跨世纪学科带头人”。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如何有效解决现阶段的资金短缺矛盾,既是省属高校校长们普遍焦虑的现实难题,也是政府和全社会应当支持解决的一个问题。这种矛盾在我国省属地方高校中显得犹为突出,为此,记者专访了湖北经济学院院长许建国教授。

记者:湖北是一个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省份,在一个“穷财政”的基础上举办“大教育”,这是不容回避的矛盾。作为一个财政学方面的专家,作为一个曾当过省财政厅副厅长的地方大学校长,您有什么高招呢?

许建国:首先要搞清楚目前高校资金来源状况。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高等教育已经开始由“精英教育”步入“大众化教育”阶段,高校的资金来源情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据湖北省地方高校粗略估算,目前政府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仅占学校总教育成本的30%左右,有的甚至更低,其他70%以上主要靠学生缴费和其他渠道解决。

记者:这种资金来源变化说明了什么?

许建国:高等院校资金来源结构的变化是合理的,其发展方向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的。首先,在市场经济下,高等院校已不再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前提下,实行独立经营、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学校有权自主决定办学规模、招生专业、筹资方式和收费标准等。第二,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既可以政府办,也可以民营,还可以采取民办公助的模式。高等教育发展无疑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但不宜采取行政命令方式。第三,对于高等院校运行和发展的资金供给,应交由市场来解决。政府主要是对高校给予定额经费补贴和对符合政府目标的高等教育发展项目给予资助。

记者:那么,地方高校到底该确立怎样的筹资思路?

许建国:目前,湖北绝大多数地方高校生存与发展的现实环境是 在经费分配上,省级财政爱莫能助,导致各高校对收费办学的依存度极高,学校实际上已经被推到了市场经济的风口浪尖上。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又牢牢把住地方高校办学自主权。众所周知,一所大学的生存与发展一靠体制、二靠资金、三靠政策。在目前的体制下,政府办学可以不给钱,但要给政策。政府如果既不给钱,也不给政策,甚至要求国有高校全部承担本应主要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那么教育的成本支出如何补偿,学校运转的经费从何而来?因此,要从根本上缓解我省地方高校目前生存和发展中面临的资金困难,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在逐步改革现行国有办学体制的同时,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思路,解决发展的筹资机制问题。

记者:您有什么具体的政策建议吗?

许建国:解决地方高校发展资金短缺矛盾的一种现实可行的办法是,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以学校成本收费为主、政府资助为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筹资机制。具体建议是 第一,进一步扩大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允许学校将一部分省内冷门专业的招生指标调剂到生源条件、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外省 区 ,这样有利于学校既“增产”又“增收”。第二,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学校招生收费的“双轨制”。对于计划指标内的线上考生,学校严格执行录取政策,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于计划外的线下考生,允许学校根据需要和可能,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进行收费点招,政府则对点招规模和收费高限进行必要的宏观控制。第三,对于新组建院校和办学条件比较差的省属院校,其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审批学校发展用地、置换原有校区土地和减免有关税费等方面,给予学校更大力度的支持。第四,各级政府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尽可能多地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在具体支持方式上,可以考虑引进市场机制,采取诸如政府贴息、财政投融资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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