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节能机制

2004-06-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彬 我有话说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越来越强。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工业用能占到能源总消费的70%,而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又占整个工业终端消费的70%以上。按照目前的能源消耗方式预测,到2020年,我国需要一次能源将高达32亿吨标准煤以上,能源消费比2000年增

长2.5倍多。但如果在强化节能、全面提高效能水平的情况下,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需求可控制在23-31亿吨标准煤。因此,大力提倡创建节约型社会,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节能运行机制,是我们突破资源瓶颈的必然选择。

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国在节能降耗上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一是实现了中国经济增长所需能源一半靠开发一半靠节约的目标。二是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20多年时间单位产值能耗下降64%,年均节能率达4.6%。冶金化工建材石化电力等高耗能部门的产品单耗也有了不同幅度的下降。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利用也取得了显著的环境效益。节能之所以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主要源于国家对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调整。这期间,我国政府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标准、经济及行政等手段适时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使我国的产业结构变化显著,尤其是在能源消费最大的工业领域,结构性变化所带来的节能效果更加突出。冶金等附加值低耗能高的行业比重下降,电子通讯等附加值高低能耗的行业比重有所提高,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明显升级。据有关测算,近20年来,全国每年节约或少用的能源中有70%以上来自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但是,与国际水平相比较,我国能源密集型产业能耗水平仍有很大差距。例如,我国火电厂的供电热耗与日本同期指标相比,高出20%还多,我国的钢、水泥、合成氨等产品的能耗水平也比日本、美国要高20%以上。从能源利用率看,我国单位产品的能耗水平也较高,八个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平均比世界先进水平高47%。由此可见,我国在依靠技术进步进一步降低能源密集型产业能耗方面,仍具有相当大的潜力和可能。今后的节能工作重点也应放在加快降低能源密集型产业能耗水平的技术研究、技术工艺推广方面上来。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过去节能所取得的成绩主要得益于国家发展战略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由此种因素所释放出来的节能效果,在今后虽然还有相当大的潜力可挖,但面临重化工业发展新阶段和国际制造业向我国转移的新情况,今后节能工作的成效将主要靠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的硬指标,其艰巨性远远大于过去的20年。在这种新形势下,既要吸取以往政府在节能工作中的调控经验,不断调整政府在节能工作中角色定位和职能定位,更要通过“精巧的制度设计”,通过经济杠杆,鼓励和倡导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目标。

应当说,政府在节能工作中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标准、监测、监督、预警等行政手段促进节能与优化能源结构,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引导作用,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运用经济杠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节能新机制和新办法方面,还需要加大探索的力度。比如,目前,政府对一些高耗能企业和高污染企业的管理存在着许多带有行政色彩的强制性措施:对企业设备和产品能耗进行直接定额管理;强制企业在生产环节中接受节能认证或检测,并通过强行检测收取费用;对高污染和高耗能企业进行临时性罚款或限期停产等。

这些强制性的简单的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则,对企业节能、降耗、降污染往往是治标不治本,难以收到满意效果。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并没有让企业形成出于市场竞争和降低成本需要,自觉降低能耗和污染的内在动力。高耗能企业往往也是高污染企业,政府对这类企业造成的污染大多采取罚款、限期停产强制其治理达标等临时性的行政手段,这也就意味着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往往被纳入社会公共产品,其治理成本也由全社会分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需要,不会主动加大投资将节能和治污费用纳入生产成本,用于改进生产工艺、节能降耗降污染,而是被动地应付时紧时松的行政检查,甚至通过不正常手段,少交或不交有关部门的罚款。

因此,对这类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政府要通过税收等经济杠杆,将节能降耗降污染的费用强行纳入企业生产成本。同时,政府在向企业推广接受生产环节中的节能认证或检测时,也要避免使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而代之以运用能源价格杠杆,引导企业主动降低能耗。企业的生产用能进入成本后,当能源价格发生波动时,企业为降低成本和产品价格,在进行成本核算后,会自发地选择节能原料、节能设备、节能工艺等,淘汰高耗能工艺和产品。政府只需对终端用能产品和终端用能设备(如家电产品、电子设备)采取强制性的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就可以达到引导企业节能的目的。当然,在我国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运用市场手段还必须和运用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必须和进一步制定和实施节能的相关法律结合起来,才能向企业发出更为明确的信号,才能引导企业从被动的、自发的节能行为变为主动的、自觉的节能行动。政府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发布信息、加强监督等维护节能产品市场秩序,帮助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最终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节能运行机制,贯彻既定的相关产业政策,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