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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尊重”

2004-07-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夏澍耘 王雨辰 我有话说

尊重是对人或物的价值的“认可”、“尊敬”与“重视”。这种“认可”、“尊敬”与“重视”的确定,可以形成较为稳定的态度和内心信念,支配人的行为;尊重的主体是人,并且是个体的人,尊重所指称的对象则是多向性的,可以是自我、是他人,也可以是集体、是社会、是自然,但尊重首先是对个体人的尊重,对个体人的尊

重是其他尊重的前提。由于尊重所具有的强烈的主体色彩,“个体人”对个体人的尊重是不可忽视的基本要求。

尊重作为观念和行为的统一,它的实现有赖于真实平等的社会条件。没有尊重人的外部保障,公民之间的相互尊重也只能是礼仪性的、形式的。因此,“真实尊重”的形成有赖于真实平等的社会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真实平等的价值观念。现阶段,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尽管完善的社会平等和个人平等还有赖于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在社会公共生活和职业生活中提倡平等与尊重,应该是有其充分的现实可能性的。公民是一个内含着平等权利的概念,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因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就为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证;同时,社会实践仍在不断地完善着尊重人的社会条件、创造着尊重人的社会氛围。可以说,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个体之间的地位是真实平等的,真实平等的社会价值观正在逐步树立,公民个体的独立人格、尊严、基本的心理感受、个体的独特性、差异性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双重保护,理应受到他人的尊重。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公民的尊重具有多重特点:首先,尊重具有对等性,这是由尊重的内在价值所决定的。尊重一定是相互尊重,要获得尊重,首先必须学会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的人也很难获得他人的尊重。在公民的一般人际交往中,获得尊重是公民的权利,尊重他人则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公民间的相互尊重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没有理由借口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就不履行尊重他人的义务。其次,尊重具有包容性。由平等性的内在要求衍生而来的就是“推己及人”的包容性,体现为对异己性、多样性的宽容,对其他公民个体的独特性、差异性以及隐私的认可。第三,尊重具有相对性。尊重不是无原则的包容,不等于一味地顺从和迁就,更不等于放纵和无序。就尊重而言,对恶言恶行的唾弃、对社会丑恶现象的鞭挞和对邪恶势力的斗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尊重不拒绝批评,尊重不排除惩戒,尊重必须依据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第四,尊重具有普遍性。尊重不同于荣誉,荣誉可以因为社会贡献的不同而呈现高下之分、大小之别,尊重则不应该因贡献、成就的差别而不同,更不应该因财富、地位、职业的差别而不同,尊重是对公民个体价值的肯定性态度和行为,是对公民人格和尊严的“认可”、“尊敬”与“重视”,只要是人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就应该拥有受人尊重的权利和尊重人的基本义务。现阶段,我们尤其要重视尊重的普遍性所具有的社会价值,避免将社会差别作为不尊重人的理由。在普遍性的要求下,无论人们的职位、年龄、性别、财产、学历、身体状况有何差别,作为社会主义公民都应该受到尊重。

具体到行为方式上,尊重要求我们在公共生活、职业生活中做到谦逊友好、以礼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存在、能力和个人选择,理解并关爱他人,富于同情心,反对只顾自己不顾别人、冷脸对人、恶语伤人,反对随意冷淡、蔑视和贬低他人乃至横行霸道、恃强欺弱的恶劣行径,反对以任何借口侮辱人、强加于人甚至践踏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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