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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改强调公正监督和保障独立性

2004-07-2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随着审计风暴的愈演愈烈,人们对加快审计法制化进程的期待也越来越强烈,据悉,审计法的修订正紧锣密鼓,其修订草案可望提交今年10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早在今年年初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立法计划,已将修订审计法列入立法规划。今年5月20日,审计署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审计法》修

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现行审计法是10年前制定的。基于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审计法需要与时俱进。

7月8日,李金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最近审计法要修改,我们提了两条建议:其一,将来审计署要成立一个审计报告审查委员会,要有一班专业人士来审查审计报告,实行合议制,使审计报告更加客观公正;其二,将来由某个部门专门对审计署进行审计监督,你审计别人,也要有人来审计你,才能保证审计客观公正。这两条可谓修改稿中最有特色的方面。”

据了解,审计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强调加强审计力量、提高审计水平,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职业资格制度”,使审计进一步职业化、国际化。审计的报告体制也会有重大突破,这就是李金华强调的所谓审计“透明”。将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在审计职责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扩大审计范围、效益审计、经济审计和内部审计等四个方面。

有关审计范围,审计署的审计监督范围将由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扩大到“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而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也增加了“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等单位与上述国家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对象也有所扩大,比如除了对央行的监督,还增加了“中央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增加了“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增加了“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加强审计机关独立性是征求意见稿的一个亮点。意见稿的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其第三条增加规定 “审计机关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其第四条特别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授权审计机关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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