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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信“强制消费”何时休

2004-08-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国圣 我有话说

8月5日上午,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江北观音桥营业厅刚刚开门不久,就发生了几次激烈争吵。

几位愤愤不平的顾客介绍了争吵的原因 去年5月他们以每年780元的价格办理了电信的小区宽带。由于时间较长,他们忘记了到今年5月已满1年,因而未及时续缴下一年的费用。电信也未中断服务。8月5日来缴费时,这几位用户被告

知,6月和7月应按每月100元缴纳上网费,否则电信不予办理每年780元包干使用的续费手续。对于他们的质疑,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说,按照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统一的系统设置,如果上述用户期满后未按时续办包干使用手续,即被视为“默认”转为每月100元。

用户对此十分不满。他们说,当初与电信签订的协议上并没有这样的条款,而且1年期满后,电信既未提醒,也未中止服务,而是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作主张“代替”用户选择费用更高的服务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商业欺诈。营业厅以此为由,要求用户必须先按新的标准缴费才能重新开通或者选择其他服务方式,更是“强买强卖”。

记者就此在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九鼎花园和邦兴花苑走访时,更多的用户对电信领域越来越花样百出的“保销”表示了不满。江北区政府的陈先生说,他平时很少发手机短信,但前几个月,每月都有几十元的短信费,到移动公司的营业厅查了几次,也没什么结果。后来还是一位同事告诉陈先生,移动公司曾经给所有的用户发过一则短信,说某类短信先免费送一段时间,然后再转为收费信息。如果在免费期过后,用户未办理取消手续,即被自动视为接受有偿服务。后来他按照同事的介绍,想取消这样的有偿短信,才发现特别麻烦,而且老是“取消失败”。

重庆市元炳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一级律师张元炳认为,用户投诉的上述行为,都属于典型的“强制消费”。用户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的协议,规定了明确的服务范围。这也是用户愿意接受,并愿意为之付费的服务。电信要向用户提供协议规定范围之外的有偿服务,必须经用户同意,并通过签定协议等方式明确授权,否则用户不仅可以拒绝支付费用,还可以要求电信运营商承担违约责任。“以前面所说的有偿短信息为例,法律并没有规定手机用户必须承担一条不漏地看完所有短信息的义务。移动不管如何急于促销,也应该以用户有明确表示并办理相关手续作为接受有偿短信服务的依据,而不是以毫不知情或者无奈的‘默许’为依据。”张元炳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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