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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有望取消劳动教养

2004-08-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原文 我有话说

治安处罚有望取消劳动教养,实施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望升格为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近日就治安管理立法在广州进行调研,听取市公安局和法律界人士意见。据当地媒体报道 广州市公安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 2004年5月21日修改稿 删除了现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而相应的劳动教养规定又没有出台,可能会导致一些现可送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无法可依的情况,如吸毒、嫖娼等。

而据本报记者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可望在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取消劳动教养规定后,原来按劳动教养处罚的违法行为将在违法行为矫治法中予以规定。目前,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详见本报1月2日法制周刊)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5月又作了部分修正,现已严重滞后于当前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

在治安管理立法专题座谈会上,广州市公安局提出 《草案》删除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特别是第一百二十六条废止了以前作为送劳动教养所依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规定等,而相应的劳动教养规定又没有出台,可能会导致一些目前可送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无法可依的情况,如吸毒、嫖娼等。而废止的有些决定是对《刑法》的补充规定,废止似乎没有必要。

广州市公安局认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罚款的处罚应适用于一些扰乱经济秩序或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但在《草案》中体现得不够。如四十一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应设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限期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等,五十五条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等等。

该局表示,《草案》一百一十条只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人可以要求听证,而未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且听证的范围扩大到拘留处罚,由于拘留处罚实践中数量较多,可能会增加执法成本。

广州市公安局同时建议,对教唆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妨碍他人权益的强讨恶要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确定为治安违法行为,并规定相应罚则。实践中利用未成年人强讨恶要的相当一部分人是未成年人的亲戚或父母,对这部分人是否追究责任还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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