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美良在《浙江学刊》二○○四年第四期撰文认为,法官既是凡人肉身的普通人,又是从事一种高度理性化专业的职业人,因此在心理机制的意义上体现了自我与非我的矛盾;法官以法院为职业场所,但在意志上又须具有个别性意义上的独立性,这体现了集体与个体的矛盾;法官是代表国家或公共立场的审判员,但又须保持不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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