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从县长出庭看依法行政

2004-08-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钱建强 我有话说

最近,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原告的该县居民张宝兰与作为被告代表人的该县县长章树山,面对面接受庭审。事后,居民感慨,没有想到县长会出庭,而县长则表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将纳入制度化轨道。

行政首长代表政府和公民打官司,不摆谱,不回避,这是公职人员执

政理念的更新,也显示了我国法治理念的日渐普及与增强。这种理念上的变化所带来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对于我国法治进程,具有积极的象征意义和强烈的示范效应,也更为鲜明地凸现了法治理念的培育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意义。

制度创设环境,理念指导行动。制度建设和理念培养历来是缔造法治政府中两个相辅相成的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取得进展。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涉及政府行为的法律相继出台,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与此同时,为了使这些法律有效运行,在每部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各级政府部门都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宣传,并组织公职人员以学习班、座谈会、讲座等形式进行大规模的学习和探讨。这些宣传和学习活动,使相关法律概念和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并对国家公务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然,我们不能将法律知识的传授简单地等同于法治精神的培植。懂几个概念,知道几个条文,不等于把握了法治的全部观念和精神。当前,在进行法治教育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应当强调以下两点:

其一,牢记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者和执行者,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而这种权威性源自于法律,也受制于法律。法律至上的原则不仅赋予了权力的来源,也为权力的制约和运行提供了框架。因而,国家的各级政府公务人员必须始终牢记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避免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不良倾向。

其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行政的现实意义就在于,当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民个人在特定问题上发生意见不一致和矛盾纠纷时,无论双方的社会角色多么复杂,力量的对比多么悬殊,在平等的法律原则下,他们都只能化为“原告”和“被告”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各抒己见,相互辩驳,持之有据,服从法律裁决,这是依法行政、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正常方式。没有这种平等的观念,政府部门的代表者就难以以平和的心态去面对个体的公民,去面对法律的裁决。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依法行政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它要求国家公务人员力避因“私”废公,从而推动最大公共利益的实现。就此而言,公务人员具备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既是其自身素质的体现,又是一种亲民爱民护民的政治态度。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