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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

2004-08-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叶笃初 我有话说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的重大成果。不断完善监督制度,是建设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具有全局性的意义。在全党上下严格执行党章及《党内监督条例》,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规律、完善制度的情况下,努力把党内监督工作引向深入,对于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进监督深入的良好时机

积十三年之功,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的首部监督工作基本大法。自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至今,半年来的实践证明,它是一部富有原则精神和务实特点的高质量、高水平、高功效的文件。如果我们不只是停留于文件形态,而是从效力形态来了解,那就会欣喜地发现条例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其在党内生活乃至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和重大影响,甚至使许多分析家都感到意外。党内外群众的反响积极热烈,参与监督乃至举报、投诉增多;舆论界更加重视社会的焦点、热点问题;党政领导机关活动显著增加了透明度,通报和公示、公告等被称为“阳光行动”日益普遍频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陆续出台具体贯彻实施办法,一些省长、部长向公众作出接受监督的承诺;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向地方派出巡视组,有计划地开展巡视和督察工作,已获初步成效。所有这些,加上与之相联系的国家司法、监察、审计及行政监督工作强化,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党内监督整体推进态势,监督运作逐步深入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这无疑对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们党获得了很大的政治主动。党以郑重态度宣布约法定制,这本身就证明了党的无私无畏、光明磊落,而有关制度规定的实际内容,又以缜密完备见长,深合人心,因而得到党内普遍认同,社会各界包括媒体,以及外国友好人士广泛尊重。同时,条例又使党内监督工作从此有章可循,循序展开,形成了党的历史上少有的良好局面。依法监督同以人的意志或态度为转移的监督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比起后者更具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在制度基础上所树立的监督之堤,是经得起风吹浪打的。

当然,这不是说不需要人民群众监督和其他监督,如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党内监督同党外监督是紧密相联的,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就很难开展。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必将有力促进党内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随着在人民群众中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完善政务、厂务、村务公开,人民群众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的水平提高,也为我们发展党内监督提供了有利条件。

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

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是一个长期的持续发展和逐渐奏效的过程,如同党的其他法规一样大体经过启动、加力、生效、完善等若干阶段。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事物总是作为过程而向前发展的观点,努力把握监督发展各个阶段特点及其转承连接关系,自觉地从一个阶段推向另一个阶段十分重要。比较而言,在条例的启动乃至加力阶段,必须着眼于实效,着眼于调动各级干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致力于基本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所谓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就是从条例已经明文规定的若干具体制度乃至具体事项,包括若干程序和要求做起,特别是把事关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的监督的带基础性的事情置于优先地位。我们党历来在党内立法中看重实效,看重有利于发挥多数人的积极性。

怎样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自条例最初酝酿起草、制定颁布直到贯彻实施,都以高度严肃的态度,向全党同志作出了承诺,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出了榜样。他们以身作则,率先示范,组织贯彻实施,以无可怀疑的事实表明,条例的权威地位、可行性及约束力。说以身作则,是因为胡锦涛和其他常委、政治局委员早在颁布条例之始,先后在不同场合上郑重表态,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并从今年起,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向全党通报政治局会议内容及政治局学习内容。其中采取通过媒体发布新闻的方式就多达10余次。由此,也带动了地方党委常委和全委会向下属党组织通报会议内容及重大事项,并以适合本地情况的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说率先示范,是因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具有述职性质的中央政治局报告工作列为第一项议程,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并以正式文件形式给予了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这就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党内民主开了一个良好先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纷纷仿效,极大弘扬了民主监督的新风。

经验表明,着眼于取得实效,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和党的一以贯之的求真务实精神,反映了党内约法定制并发挥功效的客观规律,有利于增强人们的信心,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各级党组织及广大党员的监督积极性。我们党历来都认为搞法规是搞科学,制定要讲科学,实施也要讲科学,把原则的严肃性和具体工作及活动中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凡事都有轻重缓急。必须弄清楚哪些先做,哪些后做(不是不做),哪些经过准备、创造必要条件之后再做。应办、能办而办好了,这是积极;应办且又能办而不去办,这是消极。

坚持走制度创新之路

《党内监督条例》本身是制度创新的产物,而又有赖于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作为一种基础法规,它所承载的是有关方向、原则和基本制度安排以及主要程序规定,当然无须(事实上也很难办到)做到适应千姿百态的党内生活和具体活动,变成过于繁琐的规定。没有监督条例这样基础性的法规不行,但只限于一般的发布和号召,而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没有具体地直接地将条例规定的制度、要求付诸实施,突破一点,取得经验,也无法检验这个法规是否正确,无法使法规在实践中得以充实、完善,就难免使这个法规归于落空的危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强调走制度创新的路子,这是保证条例贯彻实施、发挥功效的必然选择。

第一,把条例规定具体化。具体化也是“新”,使之同本地方、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行得通、办得好。例如条例规定了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这里,时限、程序乃至其他相关事项,理所当然地由各级组织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以提高可操作性,便于督促检查实施。发生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的,就应按照党章、条例进行党纪追究。如条例规定巡视制度,已经显现初步实效。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正式组建中央巡视办公室和五个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之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抓紧了设立巡视机构和巡视组。随着巡视工作的普遍开展,制定相应巡视工作实施细则的任务势必提上议事日程。

第二,在保证功效上下功夫。要使文件规定化为现实力量,在实践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分析热点难点及制约因素,因应提出对策措施办法,这也是新。条例实施以来的突出问题之一,依然是在普通党员、基层干部乃至领导班子内的一般成员中,发现领导干部(在班子中是一把手)存在问题,“不能提,不愿提,不敢提”,或者像有些群众所说的“弄不清、吃不准、抓不住”。显然,这涉及的是政治参与的透明度及权力保障等诸多复杂问题,必须进一步创造实施监督的良好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推动广大党员及干部的监督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从长远讲,就是把制度规章同实际应用结合起来,沿着党内生活法制化的道路,不断完善原有法规,制定新的法规,从低到高,由浅入深,从相对完备到基本完备,构成我们党内立法、执法、守法和护法的一整套法规。

以上所说:第一条是带有补充性质,通过具体法来补充和完善基础法;第二条是带有加力性质,着眼于提高保证实效和提高实效;第三条是带有提升性质,不但是使条例本身所规定的各项具体制度相互联系融通,而且同党内其他法规如党纪处分条例、权利保障条例等相照应、衔接,成龙配套,产生合力。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上述三条并非是截然分开的,而往往是交叉、重合地发生作用。

把保障权利提到重要位置

失去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没有保障的监督是无效的监督。在重视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必须重视对监督权利的保障。《党内监督条例》专门设置监督保障一章,在各项保障措施中,鲜明规定鼓励、支持和保护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作用,保障党员包括批评权、申诉权在内的监督权利,这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如果条例赋予党员、党代表的监督权利得不到应有的确实的保障,正确行使监督权利的监督者受到压制,由此而引起的打击、报复得不到纠正和查处,那么,一切监督就只能变成空话。所以,我们在重视被监督者不受诬陷的同时,更要关注作为监督者的普通党员、下级干部的权利保障。他们正确行使的批评权、检举权等等,理应受到充分保护,保证不受侵犯,更不应受到打击报复。

我们党历来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权益。在20世纪80年代,甚至出台过较详细的规定。由于人所共知的各种原因及历史局限,我们在维护党员和人民权利方面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1995年党中央首次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开创了我党保障党员权利制度的先声。随着社会环境及党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完善这个条例已是刻不容缓。党的十六大在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的总体设计中,强调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包括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等等。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颁布实施《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更使修订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增添了原动力。监督、保障、处分,“三规”联动,一气呵成,必将使我们党在增强自己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方面,在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方面,在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乃至整个社会进步方面大有裨益。

监督保障,关系全局。事实上,举报人遭报复并不是个别的现象,内部通报与媒体披露了多起举报人不堪打击报复,被迫辞去公职乃至逃亡外地求生的事例。值此宪法载明尊重和保护人权之时,作为执政党的我们党内相关法规已然三令五申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仍有少数地方出现如此严重违纪现象,这是决不能容忍的。必须坚决查处在实施监督中利用各种非法或不合理手段,以及各种隐蔽形式,损害监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大力营造良好监督环境,对于鼓励监督者的积极性,抑制打击报复行为滋生有重大的意义。要对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和奖励;要对署真实姓名进行检举、控告的,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要对违反和不正确履行监督条例规定的党组织和个人通过媒体曝光或作出公开处理。

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方面,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和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把党内监督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来看待,以加强党内监督来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促进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并与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结合起来。我们在这个方面已经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进步,必须再接再厉,乘势而上,推动深化,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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