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保障水资源安全的关键是制度创新

2004-08-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伍新木 李雪松 我有话说

水是生命性资源,资源性资源,还是核心资源,水资源将直接影响社会发展和城乡布局。

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安全隐患

我国水资源当前面临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三:洪涝灾害频繁――“水多”、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水少”、水环境质量日趋恶化――“水脏”

。水资源的供给与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总量上、质量上、时间上、空间上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这种情况已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有关专家估计,我国的水安全问题已成为继石油等能源安全问题之后的又一个最严峻的问题。而从发展的趋势看,我国水资源面临的三大安全隐患还可能日趋严重。2002年我国北方降水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明显趋少。北方五个流域片水资源总量只有4158亿立方米,比常年少22.4%(见2002年中国水资源公报)。中国北方蓄水量减少,北方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储量减少,平原区地下水位降落漏斗面积增加,中心水位下降。而从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趋势以及降水的长周期规律来看,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工农业快速发展、生态恢复用水增加,水资源的供求矛盾还将更加突出。可以断言,水资源问题将是未来20年中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制度障碍是保障中国水资源安全的根本性障碍

应该说,我国政府对水资源安全问题早已高度关注,各方面都在尽力,各学科都在攻关。目前我国已颁布新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也已正式启动,三峡工程和长江堤防工程的防洪功能已经显现,农村饮水解困、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病险水库整治、水土保持等工作也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实施新水法,由于执法主体未能明确,短期内还很难有效实施流域管理;南水北调也未能实施真正的业主企业化运作;山林、土地、湖泊的产权制度还欠科学,难以产生持久的、有效的水土保持效益;许多先进节水技术在工农业生产中难以推广普及,生活节水也难以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究其原因,有教育问题、管理问题、技术问题、财政问题,但根本性障碍还是制度障碍。

首先是政府缺位造成水资源产权模糊。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条款标明了水资源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并没有指出

一个具体部门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负责分配使用权。其结果就形成了实质上的地方所有,对于用水户能否拥有水权、如何取得水权、水权拥有者的权利和义务等都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由于长期以来水资源产权主体模糊,因而水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就无法畅通流动,水资源的价值也无从体现,更谈不上向合理化、高效率方向流动了。在性质上完全非专有的、不属于任何人的水资源,其开发和使用也就不可能高效,在更多情况下往往是低效率的。事实上,我国目前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一般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而农业耗水占用水量则高达70%左右,但每公斤粮食的耗水量却是发达国家的2-3倍。

其次是市场缺失造成水资源滥用。在长期计划体制下及其后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配置水资源,因而市场机制很难发挥作用。不承认水的商品属性,常常是国家养水,福利供水,其结果必然造成水资源价格严重扭曲。价格起不到调节供求的杠杆作用,过低的水价还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而水资源的公共物品性质,又决定了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物品的消费之外,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争相“搭便车”,区域、局部和微观的用水主体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短视计划与倾向也十分明显,从而使水资源开发的无效性问题变得异常突出。

再次是计划失效造成水资源配置混乱。在计划体制下,通过计划部门调配用水计划,不需要交易,但这需要在计划部门随时掌握各个用水户的用水效率和效益以及用水户也有节水积极性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很遗憾的是这两个条件往往很难达到。在没有市场时,政府要判断对各个用水户的价值并把水分配给边际价值最高的用途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以至于计划部门不可能掌握消费者的随时改变支付意愿和厂商的生产成本,不可能及时掌握各类用水的边际价值并重新分配水资源。计划不可能包罗万象,政府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及时了解水市场瞬间的千变万化。当前,随着缺水的日益加剧,水权模糊的代价越来越大,原有的计划配置无法实现,运行成本不断增加,地方利益主体地位也在日益强化,上级监督地方政府的难度变得越来越大。

水资源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保障我国水资源安全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创新。设计水资源安全性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如何将其正、负外部性“内部化”,避免“公水悲剧”。因此,保障水资源安全必须依靠复杂、混合的制度安排。既不能简单市场化,也不能简单统一管理;既需要计划,也需要市场;既需要地方民主参与,也需要有中央权威;流域整体上需要集权和统一管理,在基层又需要分权和自治管理;必须构建一个若干制度子系统相互配套的制度保障体系。

一是水权制度创新。水权制度体系涵盖了水资源产权制度、配水制度、水权水市场制度、水价制度等一系列由水权问题衍生的制度。水资源产权制度是水资源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要将水资源资产化,将资产产权化,建立起水资源产权明晰、政资分开、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水资源产权制度。首先要界定初始水权和收益权。要根据水资源特点将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配置权、收益权分设,然后根据大流域、小流域、江、河、湖、库、沟渠、塘堰等特点分设多级产权,最后形成流转顺畅的可交易产权的水权。通过产权安排将外部性问题内在化,确定用水的权利和义务。有恒产者有恒心。配水制度是直接涉及各方面的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一定的前提下,遵循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分配。政府配水要体现公开、公正、民众参与、民众监督的原则,应设立专家委员会、评价委员会和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水资源委员会。重大的水资源配置决策要通过相应一级的人大常委会。市场机制配水要体现竞争、有序、效率优先原则。政府配水也要充分运用市场手段,要因地、因时、因事制宜,要出台相应法规,确定配水轻重缓急优先顺序。水资源市场制度就是要既建立水资源的全国统一市场和区域、流域市场,又要建立水资源的一级市场(初始)和二级市场,还要建立清洁水市场和污水市场以及和资本市场、其他要素市场联姻的互动的水资源市场。市场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市场价格信号上,水价应是灵活、多样的。根据水的不同商品属性,根据供求关系,根据可持续原则确定价格类别。市场定价,随行就市,政府定价应召开听证会。清水和污水分开设立分类价。实施用水阶梯价(递增)、时段价、错峰错时价和调节价。用水价导向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限制高耗水的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化工厂;引导农业结构调整,限制洗浴洗车等耗水企业发展。

二是水资源管理体制创新。一方面,水资源短缺决定了必须加强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流域是水资源供给的完整载体,以流域为单元进行水资源管理符合水的自然属性。同时,水资源开发利用既要考虑到上中下游、流域间以及地域间乃至于各种资源间的辩证关系,也要考虑到资源、经济、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因此,水资源管理在体制上应当实行政资、政企分开,立法监管分开,配水评价分开,实现水权分级所有但要统一管理,建立应急管理和常规管理,应对“大旱”、“大汛”进行特别管理。在水资源管理中,要处理好政府、企业和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各级人大、政府、企业、中介、市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水资源企业是水市场的微观主体。我国既需要培育水市场,更需要培育涉水企业。在建立水资源的一级、二级市场基础上,可以考虑建立一批涉水企业甚至是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同时成立“水监会”,监管涉水企业和各类水市场。水资源企业应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成立类似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集团的“中水集团”,允许它们投资南水北调等大型水利工程,成为真正的“业主”。一旦有了水管理、水企业和水市场,应运而生的必然就有水资源的中介机构。水资源中介机构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承担不少现政府行权的职能。水资源中介机构首先是行业协会,行使行业管理服务,从事水权交易、水质水量评价的咨询和服务,为任何涉水主体提供水信息服务和水纠纷仲裁法律服务。

三是水资源监管机制创新。有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必须建立有效的、独立于政府的、公开的、可信的监管机制,它包括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科学的信息系统。现行涉水法律还很不完备,执法主体不明,且带有浓厚部门利益倾向。涉水法律应体现各级人大在涉水重大决策、配水重大项目上的监管权威。涉及水权、水市场、水管理、水分配、水价格和水中介都应有完备的相应的立法保障。同时,还要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多维的、统一的、履盖全社会的水资源信息系统。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