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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的基本理念

2004-08-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聂平平 我有话说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视公共治理模式的变革,已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全球性趋势。就我国的实际情形而言,最显明的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政府职能与角色的重新定位以及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变革。众所周知,传统公共行政的权利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订和实施政策,对

公共事物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公共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顾客导向和结果导向,强调以多元的、民主的、协作的行政模式管理公共事物。公共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合法性认同基础上的合作。政府的角色不是划桨而是掌舵,不是控制而是协调。与传统政府治理观念相比较,公共治理模式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理念。

一是合法性,即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从根源上看,政府及其公共权力产生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虽然人民授权的具体方式和过程在政府体制不同的国家会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它们本质上的一致性,那就是人民对政府直接或间接授权是行政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和公共治理的前提。从现代经济学的观点看,人民与政府的这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它规定着政府与公民之间在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双向依存。在这种关系中,就公民而言,一是通过选举或遵从使政府获得合法性治理权力的基础,二是通过纳税给予政府经济支持。同时,公民也自然期望能从政府那里得到相应的回报,包括以服务对象的身份获得政府提供的服务。就政府而言,它在获得公民的政治和经济支持的同时,必须按契约要求提供令后者满意的服务。公共治理的权力与政治权力一样,其最终来源是公民及社会成员,公共治理权利的运行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否则不具有权利的合法性。任何人都不可以用公共权利为个人、家庭以及小集体牟取利益。公共治理的实质是公共权利得到合法的行使和运用的过程,作为权利之源的公民自然具有监督和控制的权利,要求公共治理服务于公共福利的根本目的。

二是责任性,即行政权利具有服务于社会公众的义务。从法治角度而言,有何种权利就应承担何种责任;否则,这种权利就不具有合法性。公共权利的责任规定所体现的就是公共治理的责任理念。它表明责任与权利是统一的、对等的,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就负有什么样的责任。这种责任性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对社会大众负责,这是行政组织必须兑现的责任形式,即积极意义上的行政责任。二是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身的失职、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消极意义上的行政责任,是应该被追究的行政责任。因此,任何行政主体都是责任主体,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处于责任状态。这是公共治理的基本逻辑。责任性对于公共治理的要求是十分具体的。首先,要求公共治理的主体始终保持对于公民或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要求公众对公共治理特别是公共决策过程有较高程度的参与。其次,责任性还要求切实尊重和保护公众的权利。公民是纳税人,有权享有合法的公共权利和公共福利。公共管理者不能利用公共权利保护垄断,以损害公共利益来满足和保护政府部门及小团体的特殊利益。最后,责任性还要求公共治理体制保持灵敏的社会感知力,保持公共决策信息系统的开放性和决策系统的有效输出与反馈,使公民在公共决策上享有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公共治理的公平与公正。

三是协作性,即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治理是一种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行政模式,它强调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的共同作用,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对政府部门而言,治理就是从统治到掌舵的变化;对公民社会而言,治理就是从被动排斥到主动参与的变化。这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讲,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协作管理。协作管理的治理理念,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进一步为公共事务治理结构的调适与转型提供补充性的思维路径。这就是:全面开放公共事务的治理边界,政府以对话、商谈、合作的方式,以真诚、正确、合理的态度建立与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国家的建设与发展事实上需要政府与社会各种力量的协作。一个国家政府与社会各种力量互动协作的能力愈强,愈能产生巨大的能量。为此,要通过政府生产性功能的转移,通过社会责任的共担,通过行政授权和契约外包等多种形式,让民间力量释放出来,整合民间不同领域的力量,将民间资源导入国家与社会发展的行列,形成国家建设的合作网络。

四是效能性,即公共治理能力的强弱以及由此产生的成效。与行政效率相比,效能是指组织预期目标达到的程度,着重品质层面。实现目标的程度高,说明组织的效能高。行政效率突出时效性,效能则强调结果性。体现在政府行政行为上,行政效率强调完成的工作数量和所花费的时间成本,而行政效能则重视工作的质量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水平。组织在利用资源方面的高效率,必须在接近目标的过程中,不能出现有效率而无效能的情况。政府不仅要追求行为的高效率,更要重视政府给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

所以说,对政府的绩效要以系统的观点,从长期、全面的角度来评价考察。不但要看眼前,而且要看未来,着眼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科学发展观提出之前,很多人将发展看成是对政府能力的一种技术性挑战,他们认为依靠专家精英制定出良好政策并有政府来执行就可以解决好发展问题,而民主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则被视为有碍政府行政执行的效率。实践表明:这种看法过于简单化了。这就需要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公共治理理念,建立以经济规划和建设的水平和质量、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自然生态和谐发展等为重要指标,来评价、考核政府的政绩,引导和制约政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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