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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何以要“法”“自然”

2004-08-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中江 我有话说

以最少的字数成为震撼世界的经典,当推《老子》一书。古今中外对《老子》的注释,不计其数,但仍免不了有问题,甚至是严重的问题。《老子》第二十五章有一段非常有名的话,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所“法”对象递进上升的这段话中,最后一句的“道法自然”,就令今人困惑难解。

“自

然”是老子最先使用的一个重要的词,但在《老子》一书中,它所指称的是一种最好的“状态”和“方式”,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物理对象或自然世界。它所指称的这种状态和方式,可以是属于宇宙间的,也可以是属于人世间的。一种有影响的解释,说它是指“自己如此”。根据老子的用法,这个解释原则上是可以成立的。相比而言,“道”是老子思想中一个最重要的词,在老子使用它之前,这个词已经有了很久的演变了。但老子把“道”变得更加复杂了,它的扑朔迷离,让许多思想家费尽心思。没有人敢慢待老子的“道”,更何况它还被视为中国文化和精神的最高符号和代名词。老子的“道”究竟是物质实体,还是精神实体,抑或是宇宙和万物运行的法则,人们的见解相左不已,但他们都声称在《老子》一书中找到了根据。难得后人一致肯定的是,老子确实把“道”“形而上”化了,老子使“道”玄之又玄;“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概念,“道”是指宇宙和万物的根本。按照对自然和道的这种理解,“道法自然”,就是位格最高的“道”,要去“法”位格低的“自然”。这不仅使人在理智上有不圆满感,在情感上也难以接受。为了克服和解决情理的双重不安,“道法自然”就很安逸地被解释为“道自己如此”。这种解释保证了“道”的尊严,但在语言文字上不一贯。因为用法同样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的“法”被解释为“效法”,而连接“道”与“自然”关系的“法”却被忽略不计了。此外,义理上也有问题,因为“道法自然”决不是指“道自己如此,它“法”的正是“自然”。它包含着老子宇宙秩序观的奥秘,也包含着老子深刻的政治智慧奥秘。

王弼注是《老子》注释中影响较大者。他对《老子》中的这段话注释得很清楚:“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究极之辞也。”“法”是“法则”,也就是“效法”,更恰当地说是“遵循”或“遵从”,“不违”与此同义。“道不违自然”,即“道遵循自然”。这里的关键是,“自然”属于“何者”的属性,或者它是“谁”的“自然”(“状态”或“方式”),回答是“万物”,“自然”是“万物之自然”。“万物”为“道”所生,“道”何以还要遵循万物之“自然”,回答是“道”生成万物而又“无为”于“万物”。对“万物”无为,就是让万物按其本性“自己”成就自己,这就是“自然而然”。宇宙秩序的奥妙,就是道不干预万物,万物各得其宜,万物自然造化。在人类政治秩序中,有圣王,有百姓。圣王遵循“道”的“无为”,在政治上“为无为”、“事无事”。百姓为万物之一,也以“自然”而存在。除了“自然”,老子还使用了与“自”合成的“自化”、“自正”、“自均”、“自富”等词,其意义与“自然”接近,都是强调“百姓”能够自我成就、自我实现,以此形成一种自发的政治秩序。如果圣王横加干涉,就会破坏百姓的“自然”。圣王行“无为”,百姓则“自然”。圣王不干涉百姓,就是遵循百姓之自然。圣王何以要遵循百姓之自然,因为“圣王”是有限的,它不是无所不能的,从各种具体智慧来说,他无法与百姓相比,他甚至连一亩三分地都种不了。圣王如果推行万能的统治,百姓就一事无成;圣王如果到处干涉,百姓就无所适从。

由可可见,“道”遵循“万物”之“自然”,并没有降低“道”,反而因此得“道”之“尊”,就像江海之所以成“百谷王”是因为它能够容纳百川那样;“圣王”遵循“百姓”之“自然”,也不会使圣王威风扫地,因为稳如泰山的“高”和“贵”,也必须是“以下为基”、“以贱为本”的。这就是老子“道法自然”的智慧和奥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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