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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为公用事业信息化留有空间

2004-09-0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电子签名法规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审议原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将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全部排除在外,排除范围过宽,不利于公用事业信息化的发展。排除范围宜限于停止供水

、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据此,这一部法律作出了上述规定,这为推动公用事业信息化发展留下了发展空间。这部法律还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也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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