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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2004-09-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何桂立 我有话说

随着信息通信事业的飞速发展,主叫号码传送与显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人们在享受方便的同时发现它可能带来另一方面的问题。日前有媒体报道,一位消费者状告电信运营商,不该把他的电话号码未经同意发给被叫,认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并引出了号码资源属于谁,专有权属于谁,消费者到底要求的是什么权利等问题,那么究

竟怎样看待来电显示隐私权的问题呢?

合法权益在通信过程中受保护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上述法律法规强调了在合法的前提下,公民使用公共通信网络设施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强调了在通信过程中公民保证通信信息秘密的权利,这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法律保障,不然公共通信网就无法向公民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通信,公民在无法确认公共通信网的安全性的情况下,就不敢使用通信服务。

电话号码携带着个人信息

有人可能会说,号码资源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电信运营商。此话不错,但是,当一个号码被一个公民合法使用后,它就自然携带了公民个人的信息,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号码资源,公民要求保护的不是号码资源或号码专有权,正是该号码所携带的个人信息。可以说,“号码”是信息载体,所携带的个人信息是载体的内涵。因此公民有权利提出对携带“个人信息”的电话号码加以保护。作为主叫用户,有权利选择是否告诉对方“我是谁?我在哪里?或怎样向我家里发起呼叫?”等信息。当然,作为被叫方也有自己选择的权利,即我愿意接听你的电话就接听,不愿意就可以不接听,也可以说你不提供电话号码,我就可以不接听你的电话,这是我的权利。

用户有权要求运营商不传送

如何从技术上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相关的技术标准YD/T1277 2003《固定电话网主叫识别信息传送技术要求》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作为主叫用户可以向电信运营商提出要求,全部限制或有选择地限制自己的电话号码传送给被叫。如果选择了全部限制方式,运营商将阻断所有的呼叫传送自己的号码。有选择限制方式则可以让用户选择某一次传送号码,其他时间都不传送;或是某一次不传送,其他时间都传送。当不传送号码时,向被叫电话终端传送“限制”或“P”的提示,但是当被叫为特殊用户时,如“火警”、“匪警”等,无论主叫是否愿意,其号码都将被传送。这种规定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由于我国通信网是一个不断演进、发展的过程,主叫号码传送业务开展时间较短,有些地区的网络设备可能还不能提供完备的主叫号码显示/限制业务。

对于电信设备运营商来讲,从网上大多数用户的意愿出发,通常设置为“主叫号码不限制传送”方式无可非议。有愿意限制自己号码传送的消费者可以向电信运营商提出自己的意愿,开通“号码限制业务”,运营商应尊重用户的意愿,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努力满足用户要求。同时,运营商应积极履行告之义务,让广大电信用户明明白白消费,并不断改善网络功能,完善主叫号码传送/限制传送业务,使网络越来越人性化,充分体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作者为中国泰尔实验室主任、教授级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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