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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004-09-1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50年的沧桑,50年的辉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风雨,历坎坷,不断趋于完善走向成熟,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实现形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1982年11月26日,出席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代表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

参加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代表走出人民大会堂。
本版照片均为新华社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各种权利的实现,尤其是保证了人民决定国家大事和决定国家机构领导人两项重要权利的实现。早在2000多年前,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权是一个人组成的,它就是专制政体,如果是由少数人组成的,它就是贵族政体,如果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它就是民主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石,它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将人民组织到国家政权之中,进而使人民从形式到内容都成为国家的主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既可以说它是主权在民原则的制度载体,又可以说它是列宁在论民主时反复强调的国家制度,还可以说它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探索出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体形式,因为它的本质就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于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从20世纪50年代的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社会主义改造―――这三大改造奠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到20世纪70年代初四个现代化目标的确立―――这个目标坚定了全体中国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到至今我们仍然坚持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路线―――它的成果使人们既看到也体验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再到现在的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50年间,我国所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无一不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定纲领、定目标、定国策,然后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动员全国各方面的力量,而以最高的效率实现的。人民代表大会表现出的动员、整合各方力量做大事的优越性是世界其他任何国家政治制度所无法比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高效协调运转。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再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形成产生与被产生、议决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三种基本关系,这三种关系表明我们所有国家机关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分工关系,不是相互制约关系而是共同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制约的关系,不是各自为政的并列关系,而是向人民共同负责的关系。概而言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共同向宪法和人民负责的政权运转模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具特色的地方,同时也是它的最显著的效率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国家统一的标志是国家主权的统一。在我国,人民享有包括主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统一的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选出的代表组成,法律上保证每个民族都有代表参与国家政权,是民族团结的基础所在。稳定是一种秩序化了的社会状态,法治是最有效的设定和保持这种状态的方法,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而使社会得以稳定和发展,进而达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和保持执政地位的根本途径。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党的决策和决策贯彻执行的统一,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统一,唯一的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党对国家机构的组织领导,法定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或决定程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对国家的政治、思想的组织领导,是我党逐步探索的行之有效的执政方式。“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二者本质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党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领导权和巩固执政地位。

人大工作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六个关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信宝

50年前,上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上海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正式建立。半个世纪特别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25年以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实践中发展,在开拓中前进,从一个侧面显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上海50年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与国家兴衰息息相关,与人民命运紧紧相连;这一制度是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符合中国国情的好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总结上海人大工作的实践,归结到一点,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深切体会到,必须把三者有机统一作为建设政治文明的主线,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灵魂,作为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的准则。结合上海实际,我认为,把三者有机结合具体化,必须在人大工作中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

第一,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正确把握党的领导和发挥人大作用的关系。

第二,围绕全市大局履行职责,正确处理服务中心工作和行使法定职权的关系。

第三,监督与支持有机结合,正确处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

第四,在传承中发展,在创新中继承,正确处理继承好传统和开创新局面的关系。

第五,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正确处理发挥常委会职能作用与发挥代表和人民群众作用的关系。

第六,抓好自身建设,正确处理常委会建设和机关队伍建设的关系。

从法律制度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

宪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组织、职权、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重要的是要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规定。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很强,全国人大机关以及在全国人大机关工作的同志,不但自己要成为遵守法律的楷模,而且要通过我们认真的工作,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无论是立法、监督,还是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决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都要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才能切实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在50年的发展历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全国人大机关在这方面一定要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出发,不断总结经验,注意吸取地方人大工作的成功做法,着重研究和加强对新时期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的制度建设,适时修改和制定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的法律,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把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刘作田

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我结合河北人大工作实际,谈几点认识。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政治原则。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并且通过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作为执政兴国的基本依据,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地方人大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法规和决定重大事项,将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并监督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贯彻执行,这样才能保证人大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前进。

第二,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也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人大工作的本质要求。人大工作要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人大工作才有坚实的基础,才能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第三,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快更好地发展,是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和坚定不移的方针。人大工作必须立足大局,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人大实际工作中。要围绕坚持“五个统筹”,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认真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不断完善地方人大工作的制度和程序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林涛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逐步推进的过程。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只有20多年的时间,比较起来还很年轻,实践积累的经验还不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地方人大又面临着许多新的任务、新的课题。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本身就包含有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的内容。地方人大工作要不断向前发展,就离不开探索,就要敢于实践,要在探索中完善,在实践中提出。近年来,我们在地方立法和监督等项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改进和探索,实践证明效果也是好的。在地方立法工作上,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灵活性,坚持急用先立,突出地方特色。例如,我们制定的《渭河流域污染防治条例》、《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就很有针对性和地方特色,有的立法还是全国各省中较早的,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试行的以人大为主体,人大有关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法规起草机制,开展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对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于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增强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在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中,每年抓住几部法律、法规和一两个工作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和评议。在检查评议中,坚持事先调查研究,摸清研究,找准问题;坚持听取汇报和实地察看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结合;坚持跟踪落实,督促解决检查评议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坚持以省人大为主,省市县人大按照各自职权三级联动的办法,共同检查评议。同时注意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开通专门热线,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增强了检查和评议的效果。我们在工作中的一些探索和改进,还只是初步的,但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坚持敢于实践、勇于探索的精神,人大工作必将会进一步深入,工作实效会进一步提高。

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对于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代表人民在国家事务中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人大监督在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的作用日益增强,成为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为目标的,是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是对司法机关的有力支持和帮助。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从本质上讲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群众路线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落实对权力机关负责的宪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落实对权力机关负责的宪法原则,首先,就是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证。其次,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人民法院在各类诉讼中,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树立和维护国家的法治形象。第三,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把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确保司法公正作为重点,改进和完善立案工作、信访工作,健全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排除各种干扰,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就是要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官;按照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强化对法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加强对法官审判工作、审判作风的监督,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使法官队伍真正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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