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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形式使传统文化传下去

2004-09-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顾仁 我有话说

从报上看到的两则消息,一直让笔者记忆犹新。一是在一个节假日,南京夫子庙边的白鹭洲公园,江苏省木偶剧团举办两场免费演出,当日表演了3个多小时16个节目。尽管20多名演员热情表演,可台下却无一人观看,场面十分尴尬。二是有一位家长带着孩子去扬州,游过瘦西湖以后,家长提出去文学大师朱自清先生的故居参观,

谁知孩子说:“除了破房子,两张照片,还有什么看的,报销打的费我都不去。”此事令家长十分困惑。

上述两件事,是传统文化遭受冷落的一个缩影。而现实中危及传统文化的现象更是令人担忧,例如,许多青少年不知道我国《白蛇传》等民间神话传说。又如,戏曲的观众总是中老年人居多,青少年寥寥可数。再如,中国的传统节日如端午节、七夕节、重阳节等,在许多青少年心中已没有地位,而国外的情人节、圣诞节却令青少年奔走忙碌。还有许多传统工艺、表演艺术等等,已不能引起青少年的兴趣,大有失传的危险。

我国的传统文化历史悠久,人文积淀博大精深,是承载中华民族精神和感情的载体,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有关方面应切切实实地加以重视。笔者以为,在法律上,可把中国的传统节日法律化,用假日的形式让人们有时间共度良辰、共享文化。在政策上,各级政府对保护、挖掘、弘扬传统文化的项目,要制订规划,要拨专项资金,用力扶持。在体制上,对一些文化单位实行改制,连同民间工艺制作单位和人员,实行市场运作,使之赢利。在机制上,要建立政府、文化部门、民间共同保护的机制,对有功、有贡献的人员实行奖励。在教育上,在对青少年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同时,要把学习、传承、弘扬传统文化纳入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并让他们身体力行,参加各种兴趣班和文艺演出活动。同时,要发挥报刊、出版、影视、广播、演艺等宣传工具的优势,大力宣传传统文化,营造浓厚的传统文化氛围。如此,传统文化才能代代相传,重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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