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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3万元

2004-09-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刊编辑 我有话说

《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 征求意见稿 》日前出台,其中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据市卫生局在一份提案答复中透露,《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 征求意见稿 》已经形成,待通过立法正式实

施后将提高院前急诊急救医疗水平。

条例名称中有“经济特区”的字样,显示条例实施后的执行范围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不过,条例也注明,宝安、龙岗两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急救医疗活动也应当参照本条例。条例中说,急救医疗网络医院、专业性急救站负责的是本区域内市民日常的院前急诊急救工作,而这个本区域指的是半径3―5公里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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