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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

2004-10-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8日电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具体的优惠包括三方面,

一是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除外 ,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二是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三是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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