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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与若干规律

2004-10-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卓元 施雪华 我有话说

编者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既是一个伟大创举,又是一个全新课题。为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强调,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而要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能力,首先就要充分把握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有哪些内在要求。为此,本刊今日编发这篇专题文章,相信会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充满活力,日益开放。与此同时,也要求我们很好地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以便所采取的方针政策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根据中国当前的实际,我们需要很好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

迄今为止的中外实践表明,按照市场的信号(主要是价格信号)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配置和重新配置,比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具有更高的效率。由市场通过价格涨落提供的社会需求的信号,比任何发布指令的计划部门都要准确得多、及时得多,从而使各个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按照社会的需求进行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避免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损失。也就是说,在价值规律作用下,社会资源自动从效益低的产业流向效益较高的产业,而效益较高的产业正是社会需求比较旺盛的;在同一产业(部门)内部不同企业之间,则优胜劣汰,这就使社会资源得到比较有效的利用和配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支配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最主要的是价值规律,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动,供不应求时上涨,供过于求时下跌,各个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决定和调整自己的生产和经营,从而维系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的平衡。这就是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主要含义。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价值规律时,曾借用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话说:“这种关系就像古代的命运之神一样,逍遥于寰球之上,用看不见的手分配人间的幸福和灾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页)。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也讲过: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这句名言用于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最恰当不过了。因此,我们讲在经济工作中要尊重客观规律,首先就是要尊重价值规律,以及尊重相关的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等。各项市场经济活动,除属于自然垄断的、具有外部性的、提供公共品和服务的以外,都应放手让价值规律调节即市场调节。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欠缺的地方,最主要的是政府拥有的资源过多,包括国有经济比重过大,用行政手段干预城市土地和大量的信贷资金等分配,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审批过多,有些靠市场机制能优化资源配置的,政府却采用计划经济办法配置资源,因而带来浪费和损失。政府有时还对市场进行垄断和封锁,影响公平竞争的开展,造成市场信号失真。因此,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就是要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是要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从管理型的全能政府转变为服务型的效率高的有限政府,不再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左右市场的主角,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要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发挥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让市场主体主要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地作出生产经营决策。

二、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要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像计划经济条件下那样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而是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是通过一个个最主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即企业的活动实现的。企业根据市场信号主要是价格变动,决定生产什么和多少商品,提供什么和多少服务,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正是一个个企业追逐经济效益的活动,使社会资源比较有效地分配到社会需要的领域。也就是说,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角,政府已不再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角。因此,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就必须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也就是大家在改革初期提出的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做到这一点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就很不容易。一方面,从企业来说,原来事事靠上级主管部门,照他们的指令办事,经济效益好坏不在乎,没有改变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活力。现在要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必须努力适应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承担风险,搞得好就能不断发展壮大,经营者和职工也能增加收益,否则就可能亏损甚至破产。另一方面,从政府和主管部门来说,原来直接指挥各项微观经济活动,对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审批和下达指令。由于对企业往往多头管理,多龙治水,企业生产经营搞得好,各个部门争相把功劳记在自己名下,而一旦出现了问题,则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承担责任。推进市场化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些原来主管企业的专业部门撤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由于这样的改革触及不少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官员的利益,因而往往受到这些部门的阻挠而困难重重。当“婆婆”惯了,一旦不能发号施令,就很不适应。所以,国有企业要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必须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必须有政府职能转换的配合,政府不再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政府职能转为从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即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值得注意的是,直到现在,政府职能的转换,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仍未完全到位。有的原来行政主管部门转为行政性公司、翻牌公司,仍然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只要国有股一股独大,政企就很难分开,因为国有控股公司实际上成为股份公司的“婆婆”,而控股公司往往就是前面所说的行政性公司、翻牌公司。这就使股份公司表面上改了制,但还没有做到政企分开,还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还有政府部门,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往往对本地区的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爱护有加”,不但通过封锁市场为本地企业产品打开销路,排斥外地产品,而且从立项、融资、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有时甚至违法违纪地为本地企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方便条件。再有,本地企业因经营等不善面临破产或债务缠身时,地方政府又会站出来,充当保护伞,向中央政府求情,向中央部门要钱或请求贷款解救,相当于地方政府为企业负无限责任。这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是政府职能严重错位,也是企业尚未成为真正市场主体的表现。

为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但要政企分开,还要政资分开,即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府对国有独资和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能时,只是当老板、股东,不能当婆婆,不能扮演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角色,否则就成为老板加婆婆,还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

三、国家的宏观调控主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放任由市场机制调节的,而是有国家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这样。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这是对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宏观调控丰富经验的科学总结,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在前面四大目标中,前一个是促进经济增长,后面三个是保持经济稳定的内容,因此,可以把国家宏观调控概括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中外经济发展的实践均表明,在经济稳定条件下,市场信号比较稳定、准确,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可以较好地发挥,从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实现较快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搞好宏观调控,就要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验的重要总结。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是以人为本,促进发展,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的实质是协调。做到五个统筹,就既能有效地保持经济稳定,又能不失时机地促进经济增长,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宏观调控主要是总量调控,即调节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关系,使之基本协调,监控指标主要是GDP增长率、投资增长率、物价上涨率、失业率等。宏观经济调控由于首先和主要是总量调控,因此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市场经济国家调节产业结构等经济结构主要靠市场机制。我国在确定宏观经济调控任务时,除提出要保持总量平衡和经济稳定外,也列入了优化经济结构。但是,我们认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是保持总量平衡,不能把优化经济结构作为首要任务,否则不能称作宏观调控。同时,这里说的经济结构,应是重大结构,如一、二、三产业结构,大的区域结构等。按照这个认识,我们认为把2004年的宏观调控说成主要是克服结构失衡问题是不妥当的。具体的结构问题是随时随地都存在的,如果这些都要靠宏观调控来解决,就必然使政府代替市场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是政府职能的错位。重大结构是需要优化,但首先要解决总量失衡问题,恢复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协调,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解决重大结构失衡问题。

与此相联系,在我国,产业政策常常也作为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来运用。这是一个很复杂且在经济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过去,由于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产业政策在实践中基本上不起作用,甚至政府鼓励的产业往往发展不起来,限制的产业则发展得很红火,使得不少人怀疑产业政策的有效性。考虑到中国拥有强大的国有经济和数额超过年GDP的国有资产,政府的经济职能一直较强,政府常用产业政策来调整产业结构,所以,宏观调控除了主要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外,还可运用产业政策,在实现经济总量平衡的同时,改善产业结构,加强薄弱环节,约束某些产业的过度扩张。政府的产业政策是否有效,主要看政策的制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是否符合国家的长远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平稳和较快发展。

四、科学评价市场经济活动效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寻找正确评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效果的指标体系,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科学评价市场经济活动效果,难点不在企业,因为评价企业经济活动效果的主要指标或中心指标是利润和利润率,这点早已成为共识。真正困难的是在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角色时,如何评价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政绩。

过去,人们一般用GDP即国内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作为评价政府部门绩效的主要标准,年年评比排座次,GDP增长率高的,政绩就优;GDP增长率低的,政绩就差。结果各地互相攀比,各地全力以赴争取GDP的快速增长,而且都想争第一,你快了我要比你更快。因此人们形容这些地方政府是GDP政府。但是,多年的实践,特别是近几年的实践表明,这样做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把GDP增速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唯一或最主要指标,必然忽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造成经济发展腿长社会发展腿短的不协调局面。发展是硬道理。但是,发展不只是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发展既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进步,即包括科技、教育、环保、文化、医疗、卫生、健身、旅游、休闲、娱乐等事业的发展。这就既要求经济增长,使社会物质财富越来越多,也要求各项事业的发展,使人民有接受良好教育、医疗、保健的条件,生活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彩。要做到这一点,只有经济发展、GDP增长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所以,看一个地方政府的政绩,不能只看GDP增长。

第二,把GDP增速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唯一或最主要指标,还会鼓励政府的短期行为,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为经济的增长、GDP的增长,可以采取“有水快流”的办法,即用粗放外延扩张的形式,消耗大量的资源和能源,破坏生态环境,在短时间内实现高速增长。这对于像我国这样的资源相对不足,生态脆弱,环境污染严重的国家来说,显然是不可取的,也是难以为继的。看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能只看GDP增长,还要看GDP增长后面付出了哪些代价。近来,有不少学者建议改用绿色GDP作为评价经济发展的指标,或者既用GDP指标,又用绿色GDP指标。绿色GDP指从GDP增长中扣除为此付出的自然与环境的成本。这是值得大家重视和作进一步研究的。

第三,把GDP增速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唯一或最主要指标,还会促使有的政府官员造假。过去流行“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指的主要是GDP数字被官员造假虚报,夸大成绩,然后骗得升官。有的地方官员不是根据实际数字,而是先探听周围地区的GDP增长数字,然后指示统计部门报高于其他地区的GDP增长数字,以显示自己政绩比别人高出一筹。

鉴于上述原因,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就全国或一个地区来说,首先是逐步改GDP增长单一指标为多方面指标,比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四个指标即社会、环境、经济、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次是将GDP指标逐步发展为绿色GDP指标或加上绿色GDP指标。还有就是加强对统计数字的核实,严肃查处作假者,增强统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五、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中外经济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比较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减轻因其自发调节带来的种种消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竞争经济。必须对如何竞争进行规范,形成有效的竞争规则或游戏规则,如同体育比赛要遵循比赛的规则一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

按照法治经济的要求,微观经济行为主体,主要是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法处理企业内部关系特别是要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守环保、安全、契约等法规。同时,要依法保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各项权益,保护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等。另一方面,是要求政府是法治政府。政府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要依法管理,不能随便发号施令。既然政企分开了,政府的经济调节就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施恰当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采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进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正确界定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非常重要。一般说,凡是靠市场能解决而又有效率的,政府都不要去管。凡是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等能够自主有效解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也不要去管。政府主要从事公共管理。政府在使用纳税人交纳的钱财时,要节俭、高效、清廉。政府官员要懂得,不仅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的收入也是人民交纳的,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用法律法规确定下来,成为大家的共识和行为准则。

同时,公平执法也特别重要。无法可依不行,有法不依不行,执法不严、不公也不行。如果不能公正执法,再好的法律也用处不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不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必须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在这方面,除了进行宣传教育等外,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法,严格执法,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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