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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辍学应有法律保证

2004-10-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克军 我有话说

据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对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山东、湖北6省14县的17所农村初级中学的调查显示,农村学生辍学时有发生。

辍学现象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厌学、贫穷、投入不足等等。《教育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既然是义务教育,学生的家长及监护人就

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学生也有义务自觉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社会各界也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这个角度而言,任何允许学生辍学、要求学生退学、谎报学生辍学率等行为显然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和制定一套完整的控辍制度,以至于部分学生家长根本无法认清对孩子进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职责。而大多数学校也只是采取劝说等形式,一旦劝说无效,就会听之任之。

笔者认为,强化依法控辍,把控辍作为一项完备的制度长期固定下来,对学生进行善意的强制其实并不为过。否则,没有完整的制度和法律做保证,从根本上控辍就只能成为空谈。

当然,要想真正实现有效地控辍,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国家应确保教育投入到位;学校要为学生营造一个平等、博爱、健康的求学环境;家长应该依法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广大青少年要依法履行自己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义务。无论怎样防控,法律和制度都不应该缺席,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可以依据法律和制度追究哪一个环节的法律责任。只有法律归位了,制度完善了,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并杜绝辍学现象。(作者系河南省《教育时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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