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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一点认识

2004-10-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颂东 我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作为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不仅对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对于税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认为,税务部门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

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新、旧两种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在旧的管理方式向新的管理方式转变的过渡时期,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了解在行政许可法未正式实施前在行政许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设立时间跨度过长。二是税务机关在行政审批中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可能。三是部分规定不尽科学、合理。四是部分行政审批程序繁琐,既耗费纳税人大量的精力,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无谓劳动,等等。搞清楚在过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促使税务机关尽快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对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需要,从而把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新旧行政许可的内容与范围变动之间的关系。据统计,2003年底,涉及税收优惠、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前扣除等方面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达100多项,内容庞杂。而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确认,规定了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等六大项。通过前后比较,可以清楚地掌握行政许可带来的变化,明确哪些行政审批事项是已经精简的;哪些是随着形势变化增加的新内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掌握税务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可以进行许可的,要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程序;对没有设定许可审批的,一律不得确定审批。

(三)精简审批与强化管理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片面地认为:如今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减少了,很多事情都可以放任不管了。其实恰恰相反,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并不等于放任不管。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充分认识到强化监管的必要性。因为只有强化监管,才能更清楚地掌握行政相对方的信息,为市场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充分体现在行政许可法面前人人平等,防止出现因放松管理而导致的执法不公,甚至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二是双重性,强化监管并不意味对行政相对方的单方管理,税务机关在加强对纳税人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对税务机关本身的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力度,将审批事项的权力、办理程序明确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员,确保行政许可法真正落到实处。

(四)严格执法与加强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既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二者不可偏颇。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又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既要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质量,又要强化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尤其是在服务与监督上下工夫:一是更新服务观念,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新的管理理念;二是提高行政许可执法透明度,实行阳光操作。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积极创造条件,与被许可人、其他机关档案系统互联,随时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的活动。三是不断创新服务方式。要结合税务部门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提高行政许可执法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税务行政审批的效率;要积极构建多元化纳税申报体系,真心诚意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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