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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委托―双代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框架的重构

2004-10-2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选择或构建一种与中国现实相符或相近的理论假设作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分析框架,是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思路的重要一环,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管理学院院长冯根福教授日前在一次研讨会上发言中,提出了一种“双委托―双代理”的基本假设,并认为这种基本假设比目前在学术界占居主导地位的“单委托―单代理”

的基本假设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更有解释力。“单委托―单代理”是英美两国上市公司采用的分析框架,主要是围绕着如何有效解决公司全体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展开的。冯根福认为,中国上市公司与英美两国有很大区别,其显著特征是大多数上市公司不是股权分散,而是股权高度集中;相应地存在着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等多重问题。所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本质不是“单委托―单代理”,而是“双委托―双代理”。具体说来,就是指上市公司治理同时包括有两类委托代理:一类是指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委托人,而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另一类是指中小股东作为委托人,独立董事作为代理人。这一理论的核心,就是如何设计一套有效的机构安排和激励与约束机制,做到既能保证经营者按照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事,又能有效地防止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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