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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的地位观

2004-10-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北京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我有话说
内容提要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来说,“地位”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领导干部来说,不仅要对一般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问题有正确的认识,更要对自身“地位”的本质有清醒的认识,知道这种特殊的地位是从哪里来的,起什么样的作用,应该怎样正确对待它、运
用它、规范它。要破除“官本位”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地位观。在2003年2月举行的中纪委二次会议上,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2003年“七一”重要讲话中胡锦涛同志强调 “领导干部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问题,就不可能领导好改造客观世界的工作。”在2003年9月3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又指出 “领导干部加强主观世界改造,最重要的就是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按照胡锦涛同志的要求树立正确的地位观,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

正确看待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问题

“地位”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心理学问题。它与社会的客观物质基础有关,与一定时代的社会经济政治等结构有关,也与一定社会的价值观有关。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地位观,首先应正确看待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问题。

什么叫“地位”?按《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就是“人或团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社会是一个人类共同体,也是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人们所组成的相对稳定的结构体系。每个人身在其中,都处于一定的位置,与他人发生着不同的关系,并以某种自我感觉和公众评价的方式在社会价值系统中表现出来。不同的地位,意味着所掌握的资源不同,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和影响的程度不同,因而受到其他成员认可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地位包括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学术地位等等。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来说,“地位”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有合理的社会结构,也需要科学地安置和界定不同的人们在其中的位置,尤其是要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表现在思想观念上,就需要有积极健康的地位观念和相应的价值观念。

人们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地位,根本上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结构所决定的。客观上的社会架构,将每个人置于一定的社会层面和位置上,并决定着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差别。社会制度以及相应的社会结构不同,一定时代的价值观念不同,社会人群的地位结构和地位观念、特别是相互之间的关系就会不同。在奴隶制社会,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欧洲中世纪,贵族和平民也是不平等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的传播,封建的等级制度被摧毁。但由于资本占有的不平等,一个集团依然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所以,人与人之间仍然是不平等的,社会地位的差距依然是很大的。

社会主义针对以往社会在财富占有、资源配置、人际关系上的不平等,大力倡导平等、公正、互助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并将其付诸于制度的设计和结构的框架中。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以后,我们消灭了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旧制度,消除了人与人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根本差别。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违法犯罪都要依法给予相应制裁。所以,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设计和规定,我国全体人民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上的根本地位是平等的。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反对形形色色的不平等现象,反对扩大人与人之间地位的差别。

当然,这种基本的制度规定和价值取向,虽然决定了人们的社会地位没有根本的差别,但并不是意味着人与人之间不存在有任何“地位”的差别。从经济上来说,我们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且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靠劳动先富起来。因而,人们在财富乃至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必然有一定差别,可支配的经济资源有多有少,在经济地位上当然就会有差别。从政治上来说,由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有人在政权机关的不同岗位上担负着不同的领导责任。职位高低不同,掌握的权力不同,可以支配的政治资源不同,在政权结构中的地位也就有所不同。一个市长,可以在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下,向有关部门发号施令,但一个普通老百姓却不可能做到这一点。这就是政治地位的差异。同样,在法律地位上,尽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一样;有行为能力的人与无行为能力的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虽然仍是公民,但他已经不能像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政治权利。各类公民的法律地位有这样一些不尽同一之处,恰恰表现了良法、善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社会地位上,由于成长经历、个人禀赋不同,各人的职业不同,所获的机遇不同,创造的财富和作出的贡献不同,因而其价值的实现程度就会不同,受到社会和他人尊重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教师培养出大量人才,当然会受到人们尊重。科技人员作出创造发明、攻破重大技术难关,其价值可能是普通人的几十、几百倍,他们的地位高于常人,也是理所当然的。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在于没有丝毫地位上的差别,而在于既坚持消除制度结构上的根本差别,保证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权利,不允许有任何人压迫人的现象,又允许有适度的一般性差别,保持社会各个层面、类型多样化发展的特点,并且恰当地把这两者统一起来,防止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扩大制度结构上的根本差别,会造成整个社会的失衡,但在这同时,也应该承认适度地位差别的客观必然性。存在一定的人际差别,不仅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而且有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增加社会的动力和活力。从价值观上来说,我们应该大力倡导社会整体的平等观,弘扬互助合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尊重一切普通劳动者、普通老百姓,尊重一切形式的劳动和创造,尊重一切公民的人格和人权,特别是要保护社会上的困难群众,反对人对人的歧视、贬抑甚至侮辱。但同时,又要鼓励人们创造,鼓励人们奋斗,鼓励人们用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创造更多的财富和价值,鼓励人们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凡是创造了业绩、作出了贡献的,都应该得到更多的报酬、更高的奖赏,都应该拥有更多的财富和荣誉,都应该受到社会更多的尊重和褒奖,因此,也应该拥有更高的社会地位。一个社会和国家,只有人人奋发向上,积极进取,才会有活力,也才会有希望。

正确认识和对待领导干部的“地位”问题

领导干部的“地位”问题,是整个社会“地位”问题的一部分,但又有自己的特殊性。作为领导干部来说,不仅要对整个社会的“地位”问题有科学的认识,更要对自身“地位”的本质有清醒的认识,知道这种特殊的地位是从哪里来的,起什么样的作用,应该怎样正确对待它、运用它、规范它。

领导干部的地位问题,与其他地位问题相比,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即它是与所任职务联系在一起的。有领导职务才有领导地位。而且,一般来说,职务越高,他所拥有的权力就越大,掌握的信息质量就越高,可支配的资源就越多,号令所及的范围就越广,受其管理的公民也就越众,他个人的待遇以及所能使用的办公条件也就相对较好。从而,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和人们的价值评价上,他的地位就比较高。

职务是什么?职务本身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权力的体现。国家作为一架庞大的权力机器,为了有效地运转并实施对于社会和公众事务的管理,必须组织一支适当数量的公务员队伍,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干部队伍,将权力分解到他们每个人身上,由他们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程序加以行使,保证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转。因此,一定的职务就是一定的权力的体现。

掌握权力,往往会使人们体验到自我价值的实现,增加自信,但也很容易走向自醉、自傲、自负,以为自己的本事大得不得了了,权力大得不得了了,地位也高得不得了了,飘飘然,不知所以。但其实,“宦海沉浮”可能就在一瞬间。为什么?根本问题就在于,每个官员的权力都是别人给的。谁给的?在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这个“谁”是不同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建立新中国,组建了国家的权力机构,并根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将权力层层分解,授予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授予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由我们来具体地实施。正是有这样的权力授受关系,我们的干部也才有了由职务而表现出来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等等。

人民把权力授予我们,是干什么的?一句话,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之“务”,“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之“务”,“服”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之“务”,“服”增强整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之“务”,“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务”。我们党的领导干部,无论担任什么职务,掌握什么样的权力,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要干好这样的要务。这是任何职务、职位的根本要求。人民授予我们的权力、职务和地位,都是与这样的“要务”或“根本要求”相联系的。一定程度的待遇、工作条件、服务设施等等,也都是工作的需要,都是为了保证便捷高效地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如果离开了这样的“要务”或“根本要求”,党和人民就可以把授予我们的权力和职务收回去。只要收回去,那我们所处的任何与职务相联系的地位都会不复存在。

从这个角度来看,领导干部的地位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责任,而决不意味着自己比别人、比老百姓、比广大人民群众高人一等。从根本上来说,领导干部的政治地位与广大人民群众是一样的,是平等的,没有任何高低贵贱之分。但这种平等性,由于权力的性质和特点,会发生某种表象与本质的分离。从权力的表象和特点来说,当一个人掌握和运用着一定权力的时候,他的政治地位确实比一般群众要高;但是从权力授受关系来说,他实际上只是人民的公仆,只能服从人民的旨意,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而且其命运和地位都由人民来决定,所以,本质上,他的政治地位与人民群众是一样的。正确认识领导干部的地位,必须清醒地认识自己与党、与人民的权力授受关系,长存诚惶诚恐、战战兢兢之心,切不可一时处于高位,就忘乎所以,不知天高地厚了。

由于“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以自我感觉和公众心理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价值评价,所以,领导干部的政治和社会地位,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也包含有声誉,即社会赞赏和敬重的成分,亦可以称之为社会心理地位。越受社会赞赏和敬重,其声誉和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就越高。但领导干部所得到的赞赏和敬重,有时多多少少是与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掌握了权力,往往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让人尊敬的地位。但这种尊敬是否真正发自内心,是否能够持久,关键要看如何运用权力。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将手中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真正做到既勤政,又廉政,就能得到人民的公认、赞赏和敬重。反之,把手中的权力当作私有财产,不择手段地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对人民群众不闻不问,甚至巧取豪夺,欺压百姓,那么,即使掌握的权力再大,也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赞赏和敬重。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说,作为社会评价结果的心理地位,是与被评价人的人格表现联系在一起的。权力为声誉创造了条件,但又不等于声誉本身,当然更不代表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只有真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干部,才能在人民心目中占有崇高的地位。

还要说明的是,领导干部的地位,主要不是个人的经济地位,而是政治地位、社会地位问题。在我国,一些领导干部负责经济建设方面的工作,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支配和调动经济资源。但这都是职务、职责的需要,而且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个人不能拥有这些经济资源,当然也不可能像私有财产那样来支配和使用它。如果领导干部企图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国家、社会、他人所拥有的经济资源转化为个人的资源,并借此提升自己的“经济地位”,那就违背了从政的规则,就会走上邪路。

破除“官本位”思想,坚持以民为本,执政为民

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地位观,必须破除“官本位”思想,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执政为民。

社会,作为一个有一定层次和结构的大系统,客观上存在着地位问题。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也会处在不同的层面和地位上。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在于有没有层次和地位的差别,而在于这样的层次和地位差别是否合理,社会关于地位的价值观是否科学。

55年前,新中国的建立,带来了中国社会结构及其价值观念的根本变革。改革开放的推进,又使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及其价值观念发生了新的变化。我们的整个社会正在向着更具活力、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和进步。当然,由于历史积淀的复杂性,人们的地位观也还存在着一些消极的东西。就本文的主题来说,其主要的方面即是所谓的“官本位”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在地位观上的某些错误认识,或多或少是与“官本位”联系在一起的。

“官本位”,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陈腐意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在长期演化中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完整的官僚政治制度。秦始皇建立了以三公九卿为主体的中央官制。隋唐时期确立了以三省六部为主体结构的中央官制,以及相应的地方官制和品阶制度。从魏晋开始的九品中正制,将官员分为9品30等。多少年来,官员品阶的高低反映了政治地位的高低和权力的大小。不同品级的官员在服色、礼仪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享有不同程度的特殊待遇。人们形容为:“出则舆马,入则高堂,上一呼而百诺,见者侧目视,侧足立,此名为官。”由于当“官”这样威风,所以人们就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了。加上长期灌输“尊卑贵贱,上下有序”的封建思想,整个社会也就形成了以官位大小衡量人的价值、成就、地位、形象的一整套“官本位”意识。这种等级森严的官僚制度和意识形态,保证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稳定,也反映了封建制度和封建文化的发达。但它同时使中国社会长期缺少活力,尤其是缺乏平等意识和民主精神,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封建社会早已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箱,但其影响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的。所以,尽管我们早就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早就大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观念,早就强调人与人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官本位”的意识仍然存在,并成为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思想根源。一些领导干部,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官本位”的影响,不是把当“官”看作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为国家尽职贡献的机会,而是看作个人的一种荣耀,看作向上爬的一个台阶,甚至看作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大好机会。由于放松世界观的改造,在一些人身上以权谋私的现象出来了;明哲保身,不思进取,但求无过,一切为了保官的现象出来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荣誉和职位的现象出来了;甚至跑官、买官、卖官的现象也出来了。

这种“官本位”意识,严重违背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符合我们党的性质,不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领导干部如果被这种意识缠身,就会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造成领导工作的种种失误;就会做官当老爷,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甚至作威作福,欺压群众;就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机关的形象,破坏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所以,“官本位”意识必须坚决清除。

破除“官本位”意识,要从多方面着手。根本上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对各级领导干部即“官员”来说,要加强学习和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摆正自己与老百姓的位置,不仅要“以人为本”,更要“以民为本”,勤勤恳恳地为人民办事,老老实实地接受人民的监督,决不能高居于人民群众之上。当然,要破除“官本位”意识,还需要首先在完善有关的制度、体制上多下功夫,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要逐步形成多元丰富的价值评价体系。特别是要正确区分政权机关与其他领域和单位、职业的性质,既要承认社会由于政权机构的存在和管理的需要,不可能没有一定的地位、等级和差别,但整个社会不能都以官位大小和行政级别来作为价值评价的标准,不能简单地与政府机关和行政官员比级别、比地位。在不同的领域,可以有不同的价值评价标准。比如,文艺领域,就要看文艺创作和文艺表演的质量和水准;科技领域,就要看发明创造的成果、设计施工的水准及其对国家和社会所作的贡献;理论领域,就要看研究的深度、宣传的效果、对学术进步和理论创新所起的推动作用等等。通过形成既相统一又各有特色的价值标准和评价体系,使整个社会做到动力机制与平衡机制的有机统一。既保持一定的差异和台阶,使社会始终有一种积极向上的活力和动力,同时,又坚持根本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平等,使社会各个阶层、群体之间保持相对的平衡与和谐。(执笔:李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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