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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核准制带来四大变化

2004-12-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张翼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日电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新出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由审批改为核准,简化了审批的程序和内容,体现了改革精神,有助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与以往的审批制相比,新的《核准办法》带来四大变

化:

一是减少程序,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二是下放权限,国家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新设定的国家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

三是简化内容,与以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减少审查产品方案、财务效益等应由出资人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内容;

四是提高效率,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项目核准的机关及权限、核准的程序、核准的条件及效力,增加核准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核准办法》同时明确指出,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境外投资项目获得行政许可的惟一合法依据。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各级外汇、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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