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电视剧《沙家浜外传》起纠纷 影视圈“行规”不能有悖法律

2004-12-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铭、杨金志 我有话说

新拍电视剧《沙家浜外传》还未发行,联合拍摄该剧的双方却为投资及回报事宜打起官司。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方欧阳小姐的投资款实为借款,按照影视圈“行规”约定的保底分成其实是借款利息,要求被告影视公司一方限期还款。

2002年11月4日,欧阳小姐与上海一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协

议书一份,约定各出资20万元联合拍摄电影电视《沙家浜外传》。协议承诺欧阳小姐以保底分成形式合作,该剧发行后首先归还其20万元投资款,另加2.5万元利润。上述款项必须在投资6个月后归还,若到期后未归还本金,影视公司须以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

欧阳小姐按约出资了20万元。但因种种原因,公司未按约返还本金及利润,其法定代表人遂于今年5月出具承诺书,确认因影视公司的单方原因未还款,并以其个人资产作担保,向欧阳小姐承诺,《沙家浜外传》的发行事宜会积极寻求买方,并在3个月内归还22.5万元;逾期不归还,《沙家浜外传》所属于公司的所有利益,就全属于欧阳小姐所有。

但是,影视公司后来仍未履行承诺。欧阳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她的投资款实际是借款,要求公司归还本金20万元并给付违约金4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中的2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影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认为,本金20万元应是投资款而不是借款,保底分成的约定在影视圈也比较普遍。根据双方承诺书的约定,《沙家浜外传》发行后,被告将经济收益支付给原告即可,上述款项应不止22.5万元。所以,被告目前没有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欧阳小姐出资20万元名为投资,实系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原告。虽然双方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2.5万元保底分成,但这个约定应属无效。被告声称此系影视圈的行规,但实际上保底利润就是借款利息。此外,被告于今年5月签署承诺书,确认应归还原告22.5万元,其法定代表人亦承诺以其个人财产担保,此承诺应属有效。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影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欧阳小姐22.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