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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怎么又回来了”

2004-12-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新华社记者 杨越 韦义华 我有话说

自从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名,在计划经济时期红极一时的“投机倒把”一词,便开始慢慢淡出历史舞台。曾经被人们喻为“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装”的说法,今天看来颇为荒唐。最近发生在广西的一起官司,让“投机倒把”这个久违的字眼又重新进入人们的视线。

两年来,广西来宾市

何桂玉为了工商局一纸“投机倒把”处罚决定,四处奔波讨说法。2004年10月13日,此案在历经一审、二审、抗诉一波三折后,何桂玉终于摘掉“投机倒把”的帽子。然而本案并未画上句号。

私营业主:“投机倒把”罚3万元

何桂玉是来宾市小有名气的私营业主。作为广西工商联第八届执委,何桂玉曾荣获“柳州地区化工材料科技进步奖”,她开办的桂玉化工材料厂(下称桂玉厂)以来料加工为主要经营方式,年产值近两百万元。2002年3月,踌躇满志的她投资近百万元修建了新厂房,承接柳州市跃进化工厂下属的跃化经营部的来料加工业务。

然而,何桂玉没有想到,新厂开张不到一个月,“投机倒把”罪名从天而降。2002年3月26日,来宾市工商局兴宾分局几名工作人员以该厂代加工假冒商标产品为由,暂扣桂玉厂包装铁红粉的纺织袋765个,已装包的铁红粉182包。

4月17日,何桂玉收到工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说桂玉厂在未经查验跃化经营部委托加工是否合法的情况下,擅自为对方加工、生产假冒跃进化工厂的“雄鸡牌”氧化铁红粉,获取加工费3200元。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桂玉厂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对桂玉厂作出如下处罚:没收非法所得3200元,罚款45000元。

“‘投机倒把’怎么又回来了?”何桂玉不服,提出听证请求。在举行了公开听证后,6月25日,来宾市工商局兴宾分局作出了最后处罚决定:没收就地封存的铁红粉4.5吨,没收扣留的假冒跃进化工厂“雄鸡牌”氧化铁红粉包装袋735套,没收非法所得3200元,罚款3万元。

对这一处罚,何桂玉百思不得其解: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方式上明明有来料加工这一栏,缘何成了投机倒把?跃化经营部委托她加工铁红粉,所需原料和包装由经营部提供,所加工产品全部运回跃进化工厂,她当时并不知道跃进化工厂没有授权经营部生产铁红粉并使用“雄鸡牌”商标,对跃进化工厂与经营部之间的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按照《条例》规定,处罚的是故意违法行为人。

检察院抗诉:适用法律错误

为摘掉“投机倒把”这顶帽子,2002年10月8日,何桂玉一纸诉状递上法院,与工商部门对簿公堂。请求法院撤销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其承担此案的全部费用。

此后,经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和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认为桂玉厂构成投机倒把行为。2003年6月28日,二审将处罚的数额由3万元减为8000元。

对于二审判决,何桂玉仍然不服。2004年4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论定,除了在客观上有违反《条例》的行为以外,在主观上还要有过错。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桂玉厂有主观过错,认定其构成投机倒把行为,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再审此案。

8月19日,案件再度在来宾市中级法院开庭,能容纳200多人的大法庭座无虚席,大多数是当地的私营企业主。

沸沸扬扬的“投机倒把”案历时两年半,终于在2004年10月13日尘埃落定:撤销来宾市工商局兴宾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此案的全部费用。

工商部门:执照年审先交检查

何桂玉本以为云开日出,不曾想却余音未了。2003年3月,何桂玉将营业执照送到工商局年审,被工商局以“涉嫌违法,暂不办理”为由,将其营业执照扣下。“投机倒把”罪名未洗,执照被扣,企业生产经营全部处于停滞状态。

官司结束后,何桂玉立即到工商局,要求给予年检被扣押了一年多的营业执照,一位主管领导向何桂玉提出3点要求:写一份“当时认识法律不够,错了”的检查;保证不再告工商局;交几百元钱了结此事。

何桂玉认为,“我又没错,法律也证明了这点,为什么要检查?”于是她并没有完全按照要求写了第一份申请报告。“他们看了报告后,开党组会研究,说难道何桂玉一点责任都没有,把责任都推给我们?”

何桂玉告诉记者,她现在又写了第二份报告,“希望早日年检,恢复生产。”

司法界:“投机倒把”应淘汰

“投机倒把”一词对很多人来说已经很陌生了。但是这个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语汇,并没有从现代生活中完全消失,有的地方还在使用。

记者了解到,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出台于1987年。1997年刑法修订后取消了“投机倒把”的罪名,把经济领域里的多种犯罪行为单列罪种,如制假、假冒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申绍君说,自从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以后,涉及“投机倒把”的案件很少见了。但法规在没废除之前,就有执行的依据。因此本案的焦点是在对“投机倒把”行为认定的事实上。

记者在来宾市工商局兴宾分局采访时,办理此案的执法人员认为,这是法规与法律的冲突,《条例》并未“过时”,他们是执行部门,只要该法规还没废除,他们就要按照执行。

“当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应以法律为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张正乾律师认为,依照法大于规的原则,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名后,法规也应跟上。既然法规与法律不一致,就应考虑对法规进行废除或修改。其实国家每年都在废除一些法规,目前是市场经济时代,一部维护计划经济时代的法规,到了淘汰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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