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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港澳居民内地可干个体经营

2004-12-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刘志达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7日电记者刘志达今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可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等经营活动。

工商总局日前印发了《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称,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

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 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意见》明确了港澳居民所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包括零售业 不包括烟草零售 、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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