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作出解释。按照这项解释草案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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